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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案件结果

很多律师朋友问过我,为什么我的案件结果会如此的好,有没有什么决窍。案件结果是众多因素所决定的,有时律师例行公事好的结果也能出现,有时律师穷尽一切力量结果仍然不好,但是多数案件的结果与律师的努力是具有关联性的。下面我谈一下我个人的经验。

一、律师要爱自己的当事人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常常在道德上存在着不足,强奸案件,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案件尤其明显,被告人的行为让人感到不耻。有的律师一边进行辩护活动,一边私下痛骂被告人禽兽不如。律师对被告人人品内心的不认同,导致律师很难具有工作的热情,辩护词是很难具有说服的力量,结果也是可想而知了。

我办过一个五十多岁大夫奸淫幼女的案件,最后判决是无罪(南岗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我反对给某些人加上一些标签,一个人一辈子可能实施过成百上千的行为,单独以某个行为对一个人盖棺定论是武断的。我愿意这样思考问题:他是一个普通人,跟我们一样的普通人,他没有抵抗住诱惑,但我也不确保其他人在相同情况一定都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他现在也在恨自己,这个卑微人在等待命运的裁决,或许我能帮他做点什么。我的职责也要求我保障审判必须公正的进行。

我不会以旁观者冷冷的评价我的当事人,我的心理不能和他拉开距离。我们的亲属犯罪了,我们会象其他人那样评价吗?不会的,因为这里面有爱,因为我们更全面的了解这个人,因为我们知道这个人除了犯罪以外他可能是个好父亲,一个孝顺的儿子。

律师爱自己的当事人,才会有发自内心的热情,勇往直前的动力。这种情况,好结果才会更值得期待。

二、律师要勘查犯罪现场

不到犯罪现场,有些事情你永远都不知道。呼兰谭喜峰案件,我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进行了一次庭审,通过各方面的消息,法院的判意已决,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我改变了这个结果,原因在于我接受委托后首先勘查了现场,找到一份重要的证据,这份证据改变了大家对案件的认识。在第二次庭审中,参加庭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公诉人、法官、辩护人,只有我到过现场,虽然我最后介入这个案件,但是对于现场状况的分析,大家更愿意听取我的意见。

在办理陈龙强奸案件中,阅卷时我就注意到案发现场与众多人上网的网吧只有一门之隔,我到犯罪现场勘查时又惊奇发现,这门并不隔音。门不隔音,直接削弱了被害人所谓强奸的陈述证据效力。发现这一点后,我马上邀请检察院公诉人、法院的主审法官共同勘查现场,对门不隔音的状况进行了确认。最终案件最得了圆满的结果。(待续)

三、律师的观点要说出依据

从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来讲,律师的角色是说服者,用自己的观点来说服法官接受。要想说服别人,简单的说“我是这样认为”或者以法律权威自居说“法律应如何如何理解”,这都是不行的。观点后面要有依据,没有依据的支撑,观点本身并没有力量。

这些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案例。在我的资料库里,有所有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所有的最高院权威案例,以及案例点评。所以我开完庭以后,法官经常会说辩护人请把资料留下。通常,案件的好结果就是可以期待的了。

四、律师要收集证据

有时一个证据就能改变案件的结果。在李志勇案件中,律师去了三次李所在的单位,反复协调单位领导出具证明,这个证明直接改变了案件的定性,彤彤对此非常满意(可以参见彤彤的感谢信)。

在办理案件中律师能接触到很多信息,有些信息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的影响。这些信息只有通过证据的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所以这时律师必须得取证。

当然,律师取证有很多的技巧,很多律师取的证据质量不高。你们要思考,案件的争议要点是什么?你取的证据是针对争议要点问题吗?取的证据符合你的辩护要点吗?你取的证据要非常精准,直击要害。在伊春乔某松强奸一案中,我取的一份证人证言,这份证言直接颠覆了原有的证据体系,辩护人出示这份证据后,案件局势急转直下。在此情况,好的结果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五、律师要善于分析证据

在史会清强奸一案中,卷宗有四份证据,史会清曾经的供述,被害人孙某陈述,孙某大姨冷某莲的证言,孙某母亲冷某娟的证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认为,四份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琏条,足以认定。但我把这四份证据分析出只有两份是有效证据。指出冷某莲、冷某娟证言只是听孙某说过史会清强奸的事,是孙某的传来证据,本案在有孙某证据的情况下,冷某莲、冷某娟证言对本案没有证明作用。孙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回回不一样,不足以采信。史会清的供述系刑讯逼供形成,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通过辩护人分析,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在这个案件中,辩护人分析能力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鉴定结论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关键性证据。如何否定鉴定结论的效力是摆在辩护人面对的重大课题。我找到了一种途径,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送检材料通过专业知识所得出的专业性结论。送检材料不真实,鉴定结论就存在鉴定前提的错误。这种错误是根本性错误,可以直接彻底否定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康文、康彬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存在着一份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是林业工程师通过GPS测定的农用地被损害的面积。当其他辩护人对鉴定结论均没有异议情况下,我是提出一个观点,本案的鉴定前提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案件确定鉴定范围,然后通过GPS确定该范围的准确面积。GPS测定具有科学性,但GPS本身并不能确定测量范围,本案测量范围是如何确定的?依据何在?如果测量范围的确定没有依据,GPS在该范围测量出的面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成立。

很多律师在分析证据上没有明显强于司法工作人员,这将极大影响辩护的效果。史会清案件其家属聘请的第一个辩护人认为史会清案件证据是充分的。乔昆松案原来的辩护人甚至要求被告人认罪,称不认罪就会重判。康文、康彬案件某个知名律师做的是有罪从轻辩护。律师不能发现证据上的漏洞,这是律师最大的失职。

律师的证据分析能力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律师对证据的熟悉程度;其二,律师的证据学专业知识。第一方面,律师不要“看卷”,而是制作摘卷笔录。“看卷”只是走马观花,通过“看卷”你感受到的是侦查人员想要告诉你的内容。如果你不想受侦查人员思路的引导,如果你想批判它,你需要的是制作摘卷笔录,对笔录内容进行前后分析,对不同笔录进行横向比较。

这里我举个例子,乔昆松案件乔称受到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才形成的供述,但在卷宗中却存在着这样的证据, 被害人的第一份笔录,没有强迫亲小便的描述。而被害人第一份笔录之后的乔昆松供述却有亲小便的内容。被害人第二份笔录公安人员问被害人,强奸之前被告人是否强迫其“亲小便”了。被害人回答是有这个行为。公安人员又问“那你为什么第一份笔录没有讲”被害人回答是因为不好意思。通过这三份笔录可以看出,“亲小便”是乔昆松先供,而后经被害人证实的。案件内容是先供后证的,会极大强化供述的真实性。在看完卷以后,我也确定强奸确已发生。会见乔昆松,乔无法解释这个问题,但坚称他没有发生性关系。如果发生性关系,这个先供后证可以得到解释。如果没有发生,为什么会出现先供后证呢?这个问题困扰我好几天。直到我制作摘卷笔录才解开了这个难题。在摘卷过程中,我发现公安局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都提到了被害人陈述有亲小便情节。“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日期均为被害人报案的当天,抓捕乔昆松之前。这两个证据说明,本案先供后证是被害人报案时先提到这一情节,于是形成了“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中的内容,但公安人员制作第一份被害人笔录中没有记录,于是才有了第二份笔录的内容。在庭审中,公诉人果然提出了先供后证的问题,把这个问题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主要依据,当然这个问题遭到了有备而来的我迎头痛击,一举扭转了案件的走势。下庭后,审判人员对我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充分的赞赏。外国一名律师说过“庭审要准备、准备、再准备,因为开庭任何意外都可能发生”。我想庭审准备要从制作摘卷笔录开始。

有的大律师为什么成名后案件质量直线下降?有人戏称是每战必败。案件质量下降,大律师自己不看卷是根源。大律师成名后将很多时间投入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没有时间看卷,助理看过卷向他汇报。这样的办案模式很难会产生好的案件结果。当事人交的不是律师费,而是知名律师的出场费。(未完待续)

六、律师不要相信“定论”,要有颠覆别人“成见”的勇气和能力

在庭审以前,有的法官会说证据是充足的。有的人会说“这是领导交办的案件”“这是检察院的案子”“这是媒体关注的案件”,肯定会判的。律师不能听信别人的说法,因为律师是会见过被告人,看过卷宗的,律师是直接接触案件,他不需要听取别人的结论,相反是法院要听取律师的意见。我经办的案子,比如康文是当地市委督办的案件,史会清是市委书记要求严惩的罪犯,林渝坤是涉及群众几百人的案件,某大夫强奸是省公安厅专案,孙世玉案件当时黑龙江晨报跟踪报道,谭喜峰是黑龙江的“黑砖窑”,市委主要领导都批示了。但这些案件我都赢了,而且是体面的赢了。诉讼就是一场战斗,你不能不战而败,有时所谓“定论”只是一个试金石,通过它能分清哪些是优秀律师,哪些人不是。

如果律师对法官言听计从,那律师的价值在哪里?请律师又有什么意义?因此律师必须打破“定论”。

颠覆别人“成见”的能力,要求律师的能力要“明显”强于其他司法人员,律师要多学习、勤思考。2011年1月15日黑龙江法制频道播出“十三岁少女与三十多岁有妇之夫发生性关系,强奸还是自愿”报道。报道中三十多岁有妇之夫姚某某就是我的当事人。接案之初,出生证明、户口显示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几乎所有司法人员(包括姚在公安局的亲属)都认为出生证明、户口是铁证、不可改变、不能动摇的。我当时表态就是要否这个铁证,我做到了。现在我们分析:出生证明和户口是公文书证,一般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无法对抗其效力的。如果否掉出生证明的证据效力呢,我的做法是找到出具这个证明的工作人员,问问他出具证明的根据,问问他能否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如果工作人员证实他不能保证出生证明是准确的,是不是极大否定了出生证明的证明效力。在这过程中又找到了其他证据,结论是对方已满十四周岁,不是幼女。案件获得了胜利。

七、律师要进行模拟讯问

在法庭审理中,经常会有被告人说错话,错误表述或者面对公诉人的质问语无伦次,说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话。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案件将出现最坏的结果。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辩护人需要在庭审以前对被告人进行模拟讯问,将公诉人可能问到的问题或者极容易混淆的问题辩护人要先问一遍,然后进行点评,指出哪些话被告人回答的不好、不准确。

 “模拟讯问”很多大律师都没有意识到有必要去做。但在实践中,它非常重要,是成功庭审活动的关键一环。我代理的被告人在法庭中从来都是对答如流,从容不迫,这不是我每次都遇到聪明的被告,而是前期进行充分了演练。

八、律师要珍惜荣誉

诉讼是一场战斗,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也关系到律师的荣誉。律师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荣誉,庭审过后,家属会评价,公诉人、审判人员、旁听群众都会评价律师的水平。家属有时会不理解,但律师的工作不是做给家属看的,而是问心无愧,而是有力树立起自己的形象。

我们不能做赵括式的律师,纸上谈兵头头是道,说的天花乱坠,一到实践却一败涂地、屡战屡败。好的律师是有尊严,有品格的,我们不搞言过其实的接案技巧,我们注重实际的结果。这样你不仅可以获得一份收入,而且还赢得尊重和他人发自内心的感激,实现了自己的价值。好好工作,名利双收,何乐而不为呢?

九、律师要反应机敏

很多家属对我的快速反应赞不绝口。在诉讼中案件是动态变化的,在法庭上,不断有新情况出现,律师的反应是即时的。仅仅有正确的反应是不够的,而且是快速做出反应。

在贾好祥案件庭审中,公诉人突然拿出一份“任命书”以此证明贾好祥具有挪用公款的主体资格。我马上说这是一份无效的证据,贾好祥是公司经理不假,但某集团并没有任命资格,这并不能证明公司归某集团所有。就象我任命奥巴马为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而奥巴马恰好也是总统,能根据这个情况说美利坚合众国是我的吗?公诉人又说任命书上红章呀,如假包换。我说律师事务所也有红章,我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奥巴马为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能说美利坚合众国是归我们律师事务所所有吗?公诉人进行了证据突袭,在我质证下公诉人哑口无言。庭后公诉人握住我的手由衷说“张律师是他见过的最优秀的辩护人”。

反应机敏不是灵光一现,而是对案件有着深入的思考,厚积而薄发。

十、律师要有坚韧不拔、不怕挫折的精神

诉讼过程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更多的时候是逆风前行。对于律师提出的正确观点,法官(或者检察官)前期有可能是排斥的。以雷惠春绑架案为例,第一次与法官庭前沟通时,法官听我说完以后用非常奇怪的眼神看着我,问我做了几年律师,言外之意是不仅不认同我的观点,而且还怀疑我的法律水平。当时我提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观点,公安、检察、法院没有一方是认同的,甚至家属都是半信半疑。但最终通过我的努力,法院经请示上级院采纳我的观点,刑期从十年以上直接降到了三年以下,判决是二年零六个月。

在史会清案件中,沟通时我强调证据不足,但法官称当地强奸案件都是这种证据,都判了。但最终的结果是我把当地的规距给改了,史会清被宣告无罪。

在辩护过程中,有了好的思路和辩护观点是不够的,辩护人必须要有越挫越勇的精神,不断以各种角度,以法官能听进去各种方式去说服法官。我们羸案件比较多,是我们从来没把胜利的过程想简单了,我们有面临种种困难的思想准备。我们从来也没有奢望司法环境或法官水平短期就会迅速提高,就是在现有条件、目前司法流弊横行的今天,我们想获得胜利,这就要求我们要有坚韧不拔的精神。

十一、律师内心对案件结果不要听之任之,要做到尽可能的万无一失。

有这种情况,律师开完庭并已经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在回味这个案件时你又有一个新的角度和观点,这时候你是不是要写一个补充辩护意见?当然你不写是没有人知道的,可以说你的工作已经完成。在办理案件中,内心常常有一种声音提醒你,再多做一些事情会更好一些,但又给自己多找了很多麻烦。如果你想赢的话,这时一定要去做,律师要对结果负起责任来。再往前多走一步,不要怕麻烦,以前面所说情况为例,你不仅要再写一个补充意见,而且还要与法官进行电话或者当面沟通。很多案件处于僵持状态,一个很小的新证据,一个新的角度都可能改变案件的结果。(2012.2.19更新)

十二,律师要善于抓住时机

古人云“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在办理案件中,说明时机的重要性。在不同的时机做相同的事,结果可能不同。以侦查环节为例,时机点就在批捕阶段。

律师优劣区别在于能否发现时机,能否把握时机。以我经办宋某等四人轮奸案为例,该案证据争议较大,其他律师会见过后就等待下个环节,而我却判断时机就在眼前,抓紧时机与被害人进行了和解,同时又收集了一些无罪证据。最终该案以不批捕结案。 迅雷律师事务所在批捕环节结案的案件就有刘丽华破坏生产经营案(平房区)、许某涛合同诈骗案(哈尔滨市公安局)、姚润圣强奸案(香坊区),还有宋某等轮奸案。

再举个例子,柳某良案件存在着盗窃与职务侵占之争,如果是一审中相关证据可以入卷,结果一定大有不同,量刑不会是十年,而是五年以下。但一审的律师没有注意这一问题,到了二审我介入以后,费尽周折却也不能取得良好的结果。试想一审当中的举手之劳可以做到的,到了二审拚尽全力竟也无法完成。这也充分说明时机对案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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