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2001年 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796656277
家属课堂

打造团队法律服务的新标杆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办案心得  >>   一个让公安局想四处上访的案件--雷惠春绑架案
一个让公安局

编者按:本篇文章是张城玮律师承办第一起案件的办案实录(2001年)。现在看来,当时的有些行为存在着稚嫩和不成熟之处。但也应当看到,这个办案实录也反映出张城玮律师办案风格的雏形.

雷惠春等人绑架案据称是黑龙江省方正县建国以来第一起绑架案,公安干警用十余小时便侦破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黑龙江省内媒体生活报、新晚报以及方正县电视台均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参战民警因此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但案件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雷惠春不构成绑架罪,其行为构成的却是很多法律人都没有听说过的强迫交易罪。公安机关为此愤愤不平,主管领导表示要联合检察机关到北京去上访,什么案件竟让公安局想去上访,案件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大家首先看一下方正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方检刑诉字(2002)第23号

被告人雷惠春,男,三十三岁(户籍证实生于一九六九年五月二日),汉族,籍贯吉林省双阳县,初中三年文化,系方正林业局鸿运酒店经理,现住方正林业局通江街。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因绑架被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十日本院以绑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方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方正县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闫峡,(自然情况略)

被告人张威,(自然情况略)

被告人雷惠春、闫峡、张威绑架一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被告人雷惠春、张威纠集在一起共同合谋绑架方正县农业银行副行长被害人刘春林勒索财物。三十日十四时许,雷惠春、闫峡各携带尖刀乘坐由张威驾驶双排座汽车到方正县农业银行家属楼外等候被害人刘春林,由于刘当晚未回家,三人驾车返回方正林业局。

三十一日十九时许,被告人雷惠春、闫峡、张威再次驾车,携带尖刀到方正县农业银行家属楼院内等候被害人刘春林,当刘春林回家时,雷惠春上前询问刘春林能否为其为理贷款三至五万元。遭到刘的拒绝。遂即,雷惠春、闫峡各持随身携带尖刀将刘春林威逼到车上。雷惠春指使张威从老哈同公路奔方正林业局方向行驶,在行驶途中雷惠春持刀架在刘春林的脖子上,将脖子致伤。闫峡控制刘春林的双手,并将刘春林携带手机交给张威,张威交手机关闭。当车行至方正县得莫利村附近时,雷惠春让张威将车开至岔路口处,雷惠春向刘春林索要人民币八十万元,刘称“家里没有那么多钱。”雷说“谁有钱你给谁打电话。”并始终用尖刀顶着刘的胸口处,刘见状谎称到方正林业局找方正县农业银行办事处主任王振山帮助协调解决贷款,雷惠春指使张威将车驶到方正林业局“鑫林洒店”。刘春林持电话将王振山约到该酒店与雷惠春共同协商贷款一事,并告知雷三日后办理此事。雷惠春信以为真便将刘春林放走。当夜,被害人刘春林前去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证明:刘春林的损伤程度系轻微㑼。经侦查公安机关于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将被告人雷惠春、闫峡、张威捕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惠春、闫峡、张威目无国法,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均构成绑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惠春系主犯,闫峡、张威均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昌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是(此处加盖方正县人民检察公章)

附注:1本案复制卷宗一册


这里特别说明一下,雷惠春等暴力劫持刘春林事实是存在的,持刀威逼的情节也是有的,在刀架在刘春林脖子上也让刘春林去“整钱”,绑架罪似乎毫无争议,同案张威的辩护人对起诉书的定性就没有异议。(待续)

雷惠春对刘春林暴力劫持是事出有因,二000年雷惠春以信思才名义通过时任农业银行高楞分理处主任的刘春林贷款78万元,据称刘春林从中强行勒索了十万元的好处费。雷惠春对此一直耿耿于怀。这就是案件发生的起因。雷及其亲属多次强调这一起因,指出是刘春林不仁在前,雷才不义在后。律师这时面临一种选择,可以顺势在法庭展开这方面论述内容,获得良好的庭审效果,这样可以得到众人交口称赞,但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一绑架动机首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次也不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害人在道德上即使存在问题,但其人身权利仍然受我国法律保护。法律不是只保护道德高尚的人。

在会见雷惠春过程中,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明显的异议,但对指控绑架罪有异议,绑架罪起刑就是十年,雷认为定绑架罪处刑太重。律师在看过卷,做过摘卷笔录之后,认为雷的行为存在与一般绑架罪不同之处,比如雷首先是向刘春林申请办理贷款,但刘拒绝后才决意实施暴力劫持行为,这种先请求被害人办事,拒绝才实施犯罪在一般绑架犯罪中应当说是没有;绑架犯罪分子因罪行严重,一般都有意识的掩盖其罪行,然本案中雷等人开的是自家新买的汽车,车上有牌照,前一天没有等到被害人,晚上竟用自已的身份证登记住宿,当天白天又去帮朋友拉大米,毫无掩饰其行为的意识人;绑架罪的犯罪分子一般都事先已制定了逃避计划。他们要么与被害人相识,往往采取杀人灭口,要么不相识,行为人达到目的后放走人质,行为人马上逃跑。而在本案中,雷惠春与刘春林相互认识,雷将刘放走后,雷等三人都回家休息,毫无逃避的表示;绑架罪的犯罪分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识想法非常强烈。而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钱款及物品,秋毫不犯,甚至连搜身,打开皮包等查看财物的行为都没有,同时三名被告人也没有商量过如何分赃。显然,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与绑架罪的一般表现形式存在诸多的不同。但是我们又不能仅仅因为其行为存在不同寻常之处,就据此断定三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在这里,辩护人提到这些反常之处是必要的,但只是提到这些反常之处是远远不够的,这些理由是不足以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

公诉机关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我将上述理由专门与主办法官进行了沟通,主办法官对我提出不构成绑架罪想法感到不可理喻,既然有暴力劫持的行为,既然有让被害人整钱的过程,那怎么可能不构成绑架罪呢?被害人在被告人让其整钱,主动提出为被告人贷款,引导被告人进行犯意转化,但在犯意转化之前被告人已构成了绑架罪,被告人误以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才将被害人放走,并回家睡觉。我把法官的意见向雷惠春妻子进行了转达,家属也反馈法院将当庭宣判(据说当庭宣判,法院在评比中可以加分),处刑是有期徒刑十三年。大家对即将进行法庭审理都觉得非常悲观,一时无语。过一会,家属表示张律师你一直在很努力办这件案子,即使结果不好,我们也不会怪你。我心中当时涌起一阵感动,当时很孩子气问到“我雷哥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呢”,没想到雷惠春妻子的回答让案件峰回路转,直接改变雷惠春的命运。(待续)

“是呀,谁也没想到他会做这件事”曹姐(雷妻)跟我回忆起雷惠春的过去,雷出生在山里,十八、九岁从山上来到方正林业局,在这里白手起家,由于勤劳肯干,生意越做越大,十年时间这样一个外地来的穷小子变成身家三百万元的百万富翁,为了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雷用一百多万元买下了位于当地中心地带的四层楼房,又投入一百多万元进行装修,成立了集饭店、旅店、歌舞厅一体的鸿运大酒店,成为当地最为高档的酒店,但由于当地消费水平有限,加之经营管理出现一定问题,酒店一直处于亏损之中。案发前不久,酒店被迫停业,夫妻两人又因为个人原因而协议离婚,车及住房都归女方所有。案发前一个星期,雷去一次长春,跟买卖双方都谈好了,合同都签了,准备进行倒卖原煤。这时曹姐说“但张律师你知道,这年头钱难借呀!”。曹姐一边发着感慨,而电话另一头的我却在她的闲谈中发现重大案件信息,雷有三百万的房产,却让被害人整八十万?八十万你能拿走,但房子扛不走,雷这么做什么意思?我打断曹姐的谈话,“曹姐这些事介绍案件情况时你为什么不讲?”“张律师这些东西有用吗?”“合同现在在哪?”“他一直放在包里,包他隨身带着,可能已被公安局扣了”“在家里再找找”。我放下电话后激动的在屋里走来走去,案件还有一丝生机呀!一会曹姐电话又来了,包已在家中抽屉找到,合同在包内。听完曹姐读完合同内容后我说“好,把包放回原处,我明天去方正。”

各位看官可能奇怪,雷惠春有三百万元的房产,签了合同,这有什么高兴的,有钱就不判你了?这两个事实可能会完整的解决了雷惠春主观故意的内容。即只是想借钱,而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上根据本案双方的情况,首先雷的价值三百万元房子是扛不走的;其次,雷与被害人相互认识,被害人知道雷的资产情况;雷也明知被害人了解其资产情况。三种因素同时存在,雷只有索要超过三百万元的数额,才能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案件中雷索要的是八十万元,八十万元远小于三百万元,综合全案情况雷的一系列行为的目的是借款,为什么会用这种方式借款?买卖已谈成,极需资金。呵呵,最起码能够自圆其说。

至于说这种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用刀威逼让人整钱,行为人被抓后把“整钱”解释成“借钱”,借钱!这种说法能成立吗?法官的思维活动可能是这样的,你说借钱就借钱呀,那以后偷东西都说是借东西得了,人家不同意能算借吗?“借钱”有这么借的吗?“借钱”还至于说把人劫持之后再借吗?“借钱”你就无罪了,你总得构上点什么罪吧,不构绑架,你说构什么罪?“绑架”说的勒索财物,也没说非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呀。行,绑架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时你说的是整钱,而不是借钱,被害人也说你是抢钱,我们可以采纳被害人的意见,因为被害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想法,他的说法更客观,更符合实际情况,你还得构成绑架罪。这里提一下刑事法官的思维习惯,刑事许多老法官由于经常办理案件,积累了丰富了办案经验,因为其见过许多被告人希奇古怪的辩解,法官对被告人的辩解首先是怀疑,认为是狡辩。这时律师如果有强烈的胜诉渴望,对此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回到正题,不管法官对律师取来的证据会如何评价?律师现在需要做的工作都是取证。因为取证不一定成功,但不取证一定失败。(待续)

第二天一早,我乘坐客车直奔方正县,首先找到了刚刚上班的检察官,案件发现新的证据线索,开宗明义提议控辩双方共同进行取证,检察官说“我知道你这证据是怎么回事,检察院不能去人”同时提醒我辩护人伪证的问题,指出即使不是伪证,证据效力也很低,你们律师是给罪犯干活的,而我们公诉人是国家干活的,这种情况我们不能随便去。转身又来到人民法院,见到了主审法官,法官说法院不参与取证。拒绝我调取证据的申请。这是意料之中的结果,但通过这两次申请,辩护人获得了正当取证的权利(这种说法可能不准确,法律已授予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现实中某些公检法几乎把辩护人取证与辩护人伪证划上等号,这是潜规则,我又不想在庭审中就此问题进行争论,因为这样会模糊争议焦点,在这个案件中有太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需要辩护人充分阐述,辩护人的精力不容分散,我的想法是按你的规则取得我想要的胜利)。

现在该走程序都走了,开始律师取证吧。打车来到雷惠春家,看一下合同内容,评估一下证据价值,告诉家属将合同再次放回原处。先得去找个协助取证的律师,法律规定取证应二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律师虽然是个体户,但也得比照公检法工作制度从严要求呀,找配合的律师,和家属打车转了好几圈,方正县没有律师事务所,唯一一个有律师证的也在法律服务所办公,我们费尽艰辛终于把这个硕果仅存的律师找到,又告诉家属到影楼找个照像的,万事俱备一起回到雷惠春家。告诉家属找到两个邻居,指导师傅在门口先对房子照像,然后是客厅,再后是立柜,再后是立柜的抽屉,抽屉里的包,包里的合同,一共照了七张照片,通过这七张照片可以准确描述证据所在的位置以及证据的状态,让未到现场的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与方正律师共同制作提取笔录,以提取笔录的形式依法提取证据,最后,律师签字,邻居作为见证人签字,被提取人签字,提取完毕。通知家属找来个摄像师傅,对鸿运大酒店进行录像,要求是将大酒店最为高档之外完整摄录,并通过特写进行强调。为什么要进行录像?法院离酒店也不远,请法官来看一下多好。不行,录像是必须进行的,首先法官看一下留下的印象不是法律意义的证据。其次,最终定案可能不是主审法官,而是审判委员会成员或上级法院法官,总不能一次次把大家都拉来吧。最后,证据的制作者具有一个天然优势,制作者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将自己意志体现在证据中。到现场看没有录像里漂亮。

所有证据一式三份,原件送法院,一份复印件送检察院,另一份律师自留,法律规定三日以前提交证据,辩护人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公诉人非常仔细研究了证据,说一句“这个证据不能改变案件定性”。法院主审法官不在,将证据送交刑庭庭长,庭长是女同志,心直口快,对这个案件也很熟悉,问我这个证据想证明什么?我说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呀,庭长提高嗓门说“没有占有目的?你说说理由”。我在阐述理由时庭长看我的眼神我永生难忘,可能这种眼神以前专属于罪犯的,上下打量我,试图通过我的外表看出我是假律师的破绽。显然,对于我的观点庭长没有思想准备,这种离经叛道的观点激怒了庭长,盛怒之下的庭长并没有仔细听我的理由,当我滔滔不绝说完理由之后,庭长说一句“律师可真能辩呀”。我非常屈辱的离开了法院,在法院门口等候的家属问我情况怎么样,我说一切都好。下面必须充分进行庭审准备,这将决定我到底是个胡说八道的律师,还是一个目光独到的律师。(待续)

准备庭审辩护第一步就是会见被告人。会见被告人在三项工作需要做:一、有针对性讲解法律,让其理解明白哪些事实情节是至关重要的,哪些是无关紧要的。法庭陈述就相当一个命题作文,所表达的中心思想就是我为什么不构成绑架罪,所有陈述都要围绕这个中心思想进行。二、把律师取证情况向其进行通报,让其介绍一下签订合同的经过,有利案件认定的部分有重点的融入到法庭陈述中。让其记住证据中所有细节,本案证据是合同,那么合同签订的主体、时间、标的、金额一定要铭记在心,在法庭上只要问到要做到脱口而出。同时做到陈述清楚但不要过于精确,过于精确不符合人们正常记忆规律,反而影响真实性的认定。比如签订合同时间,你可以陈述到八月份上旬,但不要说到八月九日上午十点零五分签的。三、第三方面最为重要,即为模拟讯问,被告人陈述在法庭有时失控的情况(说错话),尤其是公诉人迂回讯问或使用复杂问句时,由于被告人在法庭高度紧张,答错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生,只要出现这种问题,往往会产生很难挽回的后果。为了避免了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发生,进行模拟讯问是完全必要的(这里指的是如何更好陈述客观事实,把一个真实事实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表达出来,而不是与被告人串通做虚假陈述)。假定会见就是正在开庭,律师以公诉人对被告人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讯问,被告人的陈述从陈述本身来看必须具有合理性(合乎生活常理)、详细性、逻辑前后一致性。从其他证据关系来看,必须与可以确认事实不冲突,同时考虑陈述与之前供述的前后承继性,然后律师总结被告人失误之处,责令其重新陈述。

模拟讯问要求律师对案件特别的熟悉,了解每一个案件细节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这是律师胜诉的重要保障。这一点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的大律师案件胜诉率不高,甚至是屡战屡败,因为大律师常常自己不阅卷,不会见,只负责出庭,其对案件细节了解不够。

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是:本案被告雷惠春是高楞林业局小有名气的商人,其拥有处于高楞中心地区的鸿运大酒店,仅此项固定资产就价值人民币三百余万元。二00一年八月,雷与长春宏阳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五百七十万元的原煤购销合同,为履行该协议,雷四处寻找流动资金,这是本案发生的起因。雷惠春先找到高楞农行信用社申请贷款。遭到拒绝后,雷又因房产已抵押给农行为其朋胡信思财五十万元贷款担保,房屋产权证书在农行控制下,无法出售以获取资金应急。在这种情况下,雷惠春只好到县农行找其朋友刘春林(前一次贷款担保就是刘经办的)申请贷款,考虑贷款困难比较大,决定如果贷款刘春林不同意,便向刘个人借款,雷以房屋产权抵押,以此来达到刘春林最终同意贷款的目的,基于上述想法雷在家中草拟了一份借款协议,并将想法告之闫峡,为了打消闫的顾虑,让闫看了借款协议,进一步说明是借刘春林的钱,以房照抵押国。至此,闫峡才表示同意参与。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由张威驾驶雷所买的解放双排,雷、闫坐车到达了农行家属楼刘春林家楼下,见到刘春林后,雷拎着蛤蟆低声相求请刘春林给贷款,遭到刘的拒绝,雷、闫二人将刘春林劫持上车,在车上向刘提出借款八十万元的请求,并说以房照抵押,刘说没有钱,雷让刘经串一串,刘提出给贷款,但贷款得办抵押、评估、保险,并说只能贷五、六十万元,雷对此欣然同意,设宴款待了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放回。(待续)

如果辩护人重新构造法律事实成立的话,那么雷惠春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绑架罪?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拘禁罪?应当说符合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但非法拘禁罪无法对“让被害人整钱”这一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是九七年刑法的新罪名,其中的“交易”通常理解是指双方对于各自持有资源进行的交换,买卖合同中交易后供货方得到了金钱,购货方得到了货物。服务合同中交易后提供服务方得到了金钱,接受服务方得到身体、精神方面享受(比如按摩,这是我能想到的),或达到特定目的(比如客运合同)。在本案中被害人提供金钱之后能得到什么?既没有货物,也没有身体或精神享受,更没有特定目的的达到(以上部分可理解是控方观点)。但从辩方角度,强迫交易罪包括一种情形,使用暴力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的行为人就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提供贷款或借款服务,强迫对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出借方(比如银行)能得到什么?没有货物,也没有享受,更没有象客运合同那样特定目的达到。我们能说借款行为不是合同吗?不是一种交易行为吗?事实上出借方通过出让资金使用权,它得到了债权和利息的请求权。银行业作为一个古老的行业,说明借款不但是一种交易,而且对出借方是一种很赚钱的交易。本案被告人如果与农业银行或被害人个人自愿订立借款合同,将完全受法律保护。但被告人在被害人不愿借款,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其借款,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行为因侵犯市场经济主体的缔约自由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终构成强迫交易罪。由于其犯罪目的没有实现,属于犯罪未遂。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辩护方的观点将处于上风。但这是不够的,这个案子我的任务不是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而是获得胜诉(这不是当事人的强求,而是自我要求,能胜诉的我一定要胜诉)。如果要把胜诉控制在自己手里,我需要做的是举出证据证明我的观点是正确的。证明标准是法官对我的观点不是心服口服,而是不得不服,这样就可以摆脱法官水平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怎么证明,那就是找到资料,比如相关案例、权威法学家的观点来印证我的意见。其实这个工作我一直在做,苦心人天不负,这是登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出版的2001年第6辑<刑事审判参考>上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副标题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也有暴力,也有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结论是定强迫交易罪。下面请大家最终判决结果--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方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系方正林业局鸿运酒店经理,现住方正林业局通江街,因本案于2001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方正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城玮

被告人闫峡(略)

被告人张威(略)

辩护人吴丹

罪,于200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院(原文如此),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惠春及其辩护人张波、被告人闫峡、被告人张威及其辩护人吴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0月28日,被告人雷惠春、张威纠集在一起合谋绑架方正县农业银行副行长被害人刘春林勒索财物,30日14时许雷惠春、闫峡各携带尖刀乘坐由张威驾驶的双排座汽车到方正县农业银行家属楼等候被害人刘春林,由于刘当晚未回家,三人驾车返回方正林业局。31日19时许,被告人雷惠春、闫峡、张威再次驾车,携带尖刀到方正县农业银行家属楼院内等候被害人刘春林,当刘春林回家时,雷惠春上前询问刘春林能否为其办理贷款3万至5万元,遭到刘的拒绝,遂即,雷惠春、闫峡各持随身携带尖刀将刘春林威逼到车上,雷惠春指使张威从老哈同公路奔方正林业局方向行驶,在行驶途中雷惠春持刀架在刘春林的脖子上,将脖子致伤,闫峡控制刘春林的双手,并将刘春林携还手机交给张威,张威将手机关闭,当车行至方正县得莫利村附近时,雷惠春让张威将车开至岔路口处,雷惠春向刘春林索要人民币80万元。刘称:“家里没那么多钱”。雷说:“谁有钱你给谁打电话”,并始终用尖刀顶着刘的胸口处,刘见状谎称到方正林业局找方正县农业银行办事处主任王振山帮助协调解决贷款,雷惠春指使张威将车驶到方正林业局“鑫林酒店”,刘春林持电话将王振山约到该酒店与雷惠春共同协商贷款一事,并告知雷三日后办理此事雷惠春信以为真,便将刘春林放走。当夜,被害人刘春林前去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证明:刘春林的损伤程序系轻微伤,经侦要公安机关于2001年11月1日将被告人雷惠春、闫峡、张威捕获。对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雷惠春、闫峡、张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均构成绑架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雷惠春以不是绑架被害只是让被害人给整贷款为由为自己辩解,其辩护人以被告人不构成绑架罪,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为由为其辩护。被告人闫峡未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被告人张威亦未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共辩护人以被告人张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为其辩护。被告人雷惠春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贷款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原煤购销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8日,被告人雷惠春找到被告人闫峡,并对闫峡说:“过两天去方正整钱,你把手机开着,去时我给你打电话,让张威开车去”(闫峡系雷惠春经营的鸿运酒店的职工,张威系雷惠春的司机)。30日14时许,雷惠春将闫峡、张威找到自家,让其二人同雷去方正,在要上车时,雷交给闫一把刀,闫对雷说这不是敲诈吗,雷说:“你什么都不用管,跟着就行”。雷、闫二人各携带尖刀乘坐由张威驾驶的双排座汽车到方正县农业银行家属楼外等候刘春林,由于刘当晚未回家,三人驾车返回方正林业局。31日19时许,雷、闫二人各携带尖刀乘坐由张威驾驶双排座汽车再次来到方正县农业银行家属楼院内等候刘春林,当刘春林回家时,雷惠春上前对刘说:“四哥,我给你送点蛤蟆”,并对刘说能否为其办理贷款3万至5万元人民币,遭到刘的拒绝,雷惠春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逼在刘的脖子上,闫峡拽着刘的双手将刘逼上车上,雷惠春让张威从老哈同公路奔方正林业局方向行驶,在行驶途中雷惠春持刀架在刘春林的脖子上,将其致伤。闫峡控制刘春林的双手,并将刘春林的手机交给张威,让张威将手机给关闭,当车行至方正县得莫利村附近时,雷让刘给整钱,整80万元人民币,刘称“家里没有那么多钱”。雷说“那我不管”,燕始终用刀顶着刘的胸口处,刘见状称能给雷贷款,并称得找方正县农业银行办事处主任王振山帮助协调解决贷款,雷让张威将车开至方正林业局“鑫林酒店”,刘春林持电话将王振山约到该酒店与雷惠春共同协商贷款一事,并告知雷三日后办理此事,饭后,雷要用车将刘送回方正,刘拒绝后乘王振山驾驶的车返回方正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法医鉴定证明:刘春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01年11月1日将雷惠春、闫峡、张威捕获。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证明2001年11月1日,公安机关接到刘春林报案称其昨晚被雷惠春等三人绑架。

2、被害人刘春林陈述,2001年10月31日晚7时许,我在农业银行家属楼院内见到雷惠春,雷说“四哥,我给你拿点蛤蟆,并称要贷款3万至5万元”,我没同意,被雷用刀逼在脖子上,另一名男子拽我手,将我拽上车,在开往方正林业局途中,雷让我给整80万元,我说给其整贷款,后到方正林业局找到方正县农业银行办事处主任王振山,在"鑫林饭店"协商贷款一事,后乘车回到方正县并报案的经过。

3、证人王振山证言,证实2001年10月31日晚,刘春林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鑫林饭店吃饭,我到饭店后同刘春林、雷惠春我们三人一起吃饭,在吃饭时,刘春林对我说:“给雷惠春贷款一事”,我说手续合法就给贷,但得2天至3天后才行。

4、被告人雷惠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01年10月28日,我对闫峡说过两天去方正县整钱,你氢手机开着,到时我找你,并说让张威开车去,30日晚我们三人来到方正农业银行家属楼院内见到刘春林,我下车让刘春林整贷款,刘不同意。我用刀将刘逼上车往方正林业局行驶,在车上我让刘给整80万元,刘说能整贷款,到方正林业局鑫林饭店找王振山协商贷款一事的经过。

5、被告人闫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案发前四五天雷对我说,现在银行贷款没有好处费贷不出来,咱们把刘春林整出来,吓唬他,他有钱,让他给拿70万元,我问雷惠春这不是敲诈吗,他说这事不用你动手……雷用刀架在刘的脖子上,我拽刘的手将刘拽上车……在车上,刘春林就问雷惠春,你们的目的不就是要钱吗,我给你拿钱,雷惠春说,不是要钱,是找你办事,刘问什么事,雷说要贷款,让刘先从家里拿50万元,刘说这不行,后刘说按正常程序办,最少能贷50万元。

6、被告人张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10月29日下午5点多钟来方正县的,和雷惠春说找人整贷款……31日晚6点钟到方正农行,在农行院内等一会,雷、闫二人下车后,在车尾部给那个男的拽上车来,车走到农行家属楼西侧往北拐时,雷让我停车,我回头看到雷用水果刀逼着那男的(刘春林)脖子,闫峡用手摁着那男的身子……雷就和那男的说:让那男的整代款,用自己的楼作抵押……”我看雷用刀逼那男的脖子时,知道不是找那人贷款,是威胁那男的整贷款。

7、法医鉴定证实刘春林损伤为轻微伤。

8、辨认笔录证实大奖赛照片上的尖刀是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被告人雷惠春的辩护人提供证据。

1、贷款协议,证实雷有贷款的迹向

2、房屋买卖协议,证实雷有要卖自己房屋的想法

3、原煤购销合同,证实2001年8月15日雷与长春市宏阳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原煤买卖合同。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惠春、闫平、张威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逼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贷款服务,且持刀将被害人劫持至易地,属情节严重,共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绑架因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雷惠春、闫峡、张威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雷惠春、闫峡系主犯,张威系从犯。被告人雷惠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威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惠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闫峡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张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当然也不会上诉,十天以后判决生效,一切似乎都已尘埃落定。但没有,还有一个犯罪工具--车辆的问题,案件中雷惠春是用一个解放双排汽车把被害人劫走的,这个汽车从法律上是犯罪工具。判决生效后,曹姐在千恩万谢之后提出车辆能否返还的问题,她强调这不是自己贪心,她对目前的结果已经非常满意了,但车辆放在公安局也没有感谢咱们,于是和我探讨一下车辆能否要回的问题。与车辆有关的事实是这样的:二00一年上半年,雷惠春购买了这台解放双排汽车,并以其本人名字办理相关手续,二00一年十一月初,雷惠春与其妻在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离婚,调解书中约定解放双排汽车归女方所有。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雷惠春使用这台车辆将被害人劫持,实施了犯罪行为。案发后,方正县公安局将这台车辆出具没收手续,将车辆没收。方正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没有对车辆进行最终处理。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本案中的车辆属于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但不是犯罪行为人的本人财物,车辆是归案外人曹丽所有的(有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为证),其不符合“没收”中所指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应当进行“没收”。同时从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各自职权上讲,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扣押的权力,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进行没收。方正县公安局进行“没收”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越了其公安机关本身的职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案外人的财产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曹丽有权请求返还车辆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理角度论证清楚,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方正县公安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退回车辆并赔偿损失。这一申请书在当地激起了轩然大波,公安局从没想到过我们竟敢向他们要车。车辆被没收后,方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实际控制这一车辆,并将这一车辆低价卖给方正县看守所。接到申请书当晚,公安局干警深夜闯入曹丽家中,强行将曹丽带到方正林业公安局,一番威胁之后要求曹丽撤回申请书,曹丽给我打电话征求意见之后,严词拒绝了公安局的要求。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因方正公安局没有答复,我们又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哈尔滨市公安局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也没有答复。二00三年一月三日,依照法律程序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赔偿申请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工作人员接待了斗志昂仰的我们,赔偿办的工作人员仔细阅读了申请书后,提出让我们先进行刑事违法确认,我说没收的权力归审判机关,“刑事判决书”没有将车辆没收,已证明公安局的没收是违法的。但这名工作人员提出“刑事判决书”也没说不能没收车辆呀,必须进行刑事违法确认。另外车辆虽然约定归曹丽所有,但是车辆手续(行驶证)还是雷惠春的名。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车辆还归雷惠春所有,雷用自己的车辆进行犯罪,该车辆还应该进行“没收”。当时我谈到“双方约定车辆归曹丽所有,虽未经车辆管理部门更名,但经过了人民法院的确认,人民法院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这个调解书确认车辆系曹丽的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法官说那不行,物权法定嘛。说到这,有一点是确定的,我无法说明这名法官,但他有权做决定,再争论下去毫无意义。从法院出来后,站在法院门口,我有天旋地转的感觉。公安局肯定不会主动退车给我们,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法院,但法院又是这个态度和看法,看来车是很难要回来了,曹姐看我脸色苍白,不知所措傻站那里,说“张律师走呀,张律师好象法院不行,你看下一步怎么办”,我有气无力说“再想办法”就与曹丽告别了。我象梦游般回来家里,倒在床上昏睡起来。

一觉醒来,精神好多了。查一查资料,看能不能找到依据否掉法官的说法,查阅了很多资料但没有找到。应当说法官的说法也不是毫无道理,物权法定的确是法律原则,则变更登记标志着所有权的转移,更是物权理论的通说。但这一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而是国家赔偿法中的民事问题,应优先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显然不能与民争利,这里的“没收”表面上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其实“没收”的决定却要由案外人承受,这显然对案外人不公平。理清一下自己的思路,给中院赔偿办打个电话,与赔偿办领导再探讨这一案件。但领导却不能象我一样体谅申请人的难处,不能同意我的意见。当时我作为刚入门的律师,刚办一件大获全胜的案件,但马上遭到如此挫折,高大形象又毁于一旦。

现在分析一下形势,解决这一问题,要么通过人民法院,要么通过公安机关,现在法院这条路行不通,那只能去公安机关协商。按照与公安局打交道的经验,要回车无异于与虎谋皮,希望渺茫。但现在只有这一条路了,难也得这么走。打定主意后,我决定去方正县公安局去一趟,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一次友好的协商。这里存在一个技术问题,那就是与公安局哪个部门谈,刑警队扣的车,车现在归看守所处,但这两个部门都不能谈,这两部门在公安局内部都属于“无知者无畏”的角色。公安局内部最讲法的部门应该是法制科,法制科工作人员可以说是公安局法律水平最高的人员。到方正后,找到公安局法制科,表明身份,递交确认违法申请书,法制科的科长对这一案件情况非常了解,谈一下公安局的看法,大概意思是雷你犯罪了,我将车没收怎么了,再说你判的也不重,不要再找了,说到离婚是不是有意规避法律。我也谈到“人民法院已经确认车归曹丽所有,曹丽不是本案的行为人,而是案外人,按照法律规定案外人的财产不能没收”另外“公安局有扣押的权力,但没有没收的权力,公安局出具的没收收据明显是不合法的,公安局这个没收收据如果到上级机关会贻笑大方的,没准会成为明显违法的反面典型,如果那样的话因为工作的事个人让大家笑话,就不值得了,这事最好大家协商解决,家属听我的,家属的工作我做”,法制科科长对我的观点比较认同,追问一句我能不能做家属的主,我一口答应了。法制科科长记下我的电话,表示会同领导汇报这件案件。就此,案件又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回到哈尔滨后不久,我就接到方正公安局主管刑侦局长的电话,刑侦局长在电话里热情与我寒暄,有种相识恨晚的感觉,转入正题后邀请我到方正面谈。当我再次来到方正后,局长跟我提出对雷惠春案件定性有异议,他说“我们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案件结果不服,过段时间准备联合起来到北京去上访。”我当时说“律师如果能让公安局去上访,那是律师的荣幸”。公安局长又经过一番让烟倒水之后,推心置腹跟我讲:您是省城律师,可能不了解方正的具体情况,公安局经济状况非常的不好,实在是无力赔偿。关于赔偿问题,张律师一定要多帮忙。我表示一定会多帮忙,但公安局也不能让我太为难了。这样,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最后确定公安局无条件返还车辆并赔偿五千元。当天下午,我收到看守所送来的一千元,刑警队送来的三千元,这些钱时里有百元、五十元票面,还有十元票面,送钱过来的同志一再表示这钱都是现凑的,实在没有了。我对公安局的难处表示理解,并同意把数额变成四千元(家属的要求是只要把车取回来即可,我也担心夜长梦多)。公安局同志对我的通情达理再三表示感谢,并说“张律师人这么好,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就不找了”,之后喜出望外的家属领着司机来公安局,将车辆开走。至此,案件全面结束。     

后记:张城玮是一个经历奇特的律师,他自己家以前打过官司,对于家属的心情感同身受,深切同情;他以前是名检察官,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不成文的规定、司法人员的思维方式有着深刻的理解;他对于证据法学有着特别的偏好,对于案件证据的理解常常“言出惊人”;他热爱学习,对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刑事案例均进行了学习、研究。他在更深层次研究案件,如果你就同一案件找多名律师咨询时你会明显感觉到。他是个刑事案件的精灵,只要他接手案件,局势马上发生神奇的变化(真不知道他是如何做到的)。他预计的结果是一般人难以置信的,但他是个心口合一的人,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结果证明他真能做到。你需要做的就是相信他,让他放手去做。等案件结果的大幕徐徐拉开的进候,你会惊奇发现“奇迹”出现了。

迅雷 · 服务咨询

迅雷律师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自由。

QQ群:123277831

手机:13796656277

投诉电话:0451-82332803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1号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          备案号:黑ICP备102009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