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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奸淫幼女


一、 案件由来

20101124日,被害人张某影的姑姑到张某影家串门,家里只有张某影和一个中年男子(注:姚某圣)在家,两人举止亲呢,询问中年男子发现这个人前言不搭后语、神情慌张,非常可疑。张某影姑姑怀疑这个人是来拐骗张某影(张某影前段时间曾被拐骗走一次),于是向幸福乡派出所报案。

经派出所民警审讯,姚某圣承认与张某影多次发生过性关系,并且承认知道张某影不满十四周岁。张某影在其父母到达派出所之后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最初阻止姑姑报案变成了控告姚某圣强奸,其本人也称其不满十四周岁。为了证实张某影未成年,其父母拿来了户口本,上面写明张某影的出生日期为1996129日。据此,派出所当日对姚某圣进行刑事拘留。

拘留后案件由派出所移交到公安分局刑警队。十四日后刑警队将此案向检察机关报捕,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经审查卷宗口头答复退卷,理由是公安机关卷宗没有张笑影的户籍资料。由于羁押期限届满,当天姚某圣被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姚某圣父母通过中间人与张某影家联系,希望给对方一些赔偿进行民事和解,张某影家答复是20万元,经姚某圣家再三请求,张家将价格降到了16万元,从此不再同意继续让步。但姚某圣家认为价格还是过高,认为56万或者再多一点可以接受,双方无法进行和解。

和解不成的张某影家到香坊分局、香坊检察院、省妇联进行多次声势浩大的上访。姚家得到消息,公安机关近期将对姚某圣再次拘留并报捕,并且其在公安机关的亲属表示即使和解也不会影响拘留的执行。

二、 聘请律师

听到消息心急如焚的姚某圣母亲到网上查找律师信息,查到了黑龙江刑事辩护网张城玮律师,发现张律师对于刑事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于是责令姚某圣父亲给张律师打电话,电话里姚某发(姚某圣父亲)先是抱怨对方16万元要价太高,然后又谈到了姚某圣确实不知张笑影是幼女,但派出所一顿大嘴巴子之后,这个不争气的家伙(姚某圣)在笔录中做了知道对方是幼女的不利供述。

当天晚上姚某发等一行多人约张律师在正阳楼207房间见面咨询。在席间,张律师讲述了自己相关办案业绩, 并详细了解了案件细节。据姚某圣反映,张某影讲过其生日是阴历3月份(公历5月份左右),在QQ个人信息写的也是3月份的生日,如果这个生日属实的话,他们发生性关系的78月份张笑影应当是已满14周岁。当天席期有姚某发、姚某发弟弟(曾担任过村委会主任)、姚某圣,还有一位女士。这位女士在我们谈论案情时一直神情严肃,有时还表现出愤愤不平或者怒火中烧。经询问,这位女士是姚某圣的妻子王英,在听到姚某圣谈到多次与张笑影发生性关系,有时在旅店、有时在车里时,王英是怒火中烧,但又不得不隐忍、表现的以大局为重。

三、 律师的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张律师向办案人香坊分局崔警官递交了代理手续,崔警官简要介绍了案件情况,并且坦承谈到律师在侦查阶段作用不大。针对张律师提到的被害人张某影年龄的问题,崔警官出示了派出所张某影户口底卡的复印件(已加盖公章),户口底卡显示出生日期为1996129日。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崔警官又出示了张某影的出生证明,显示出生日期也是1996129日,与户口底卡记载的一致。两份证据均证实,案发时(20108月至11月)张某影不满14周岁。

另一份关键证据是姚某圣在口供中称知道张某影不满14周岁,在随后笔录中姚某圣又称是不知张某影不满14周岁,说前一份笔录是派出所殴打形成的。此种情况,如果律师坚称那份不利供述是虚假的,他将面对下列困难:首先这份不利供述与张某影笔录是相互印证的,张某影报案称已告诉姚某圣自己不满14周岁。其次姚某圣翻供的理由是派出所民警殴打形成,但姚某圣现在并没有外伤,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出于对司法机关的畏惧,姚某圣甚至都不敢去指认具体打人者。最后法定标准对姚某圣不利。法定标准表述为“确实不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此种证据状况能认定“确实不知”吗?

如此分析,这是一件严丝合缝的案件。户口登记和出生证明这两个原始书证,这是刑事案件等于是铁证。离开公安局后张律师还记得这样的场景:崔警官笑着问张律师,即使张笑影如你所愿是19965月出生的,但是什么样证据才能把户口登记和出生证明同时推翻呢?

   不甘心的姚某发给张律师打电话,说张某影曾经工作过的福娃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可以证明,张某影自称是17岁,希望张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张律师到福娃幼儿园了解到,这个幼儿园是姚某圣家开的幼儿园,有两个职工可以证明张笑影来工作时自称是17岁。在准备取证过程中,同去的江律师发现这两个证人不满十八周岁,在其监护人不在场情况下所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姚某发又找来一个与张某影同村一位证人(也是张某影的远房亲属),这个人可以证明听张某影的姑姑说过张某影的生日是阴历三月份。律师对这个证人进行了取证。

随后律师又来到当地的小学,考虑到5月份出生与12月份出生的上学情况可能存在着不同,准备查看张某影的学籍档案。当地小学校长没在单位,经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电话请示,校长答复小学不保存已毕业学生的学籍档案,该生学籍档案已转入初中。

两位律师又来66中学,教导主任热情接待了律师,找到了张某影当时的班主任,班主任介绍情况是张某影在初中一年级已经缀学了,当时已经缀学两年了。应律师的请求,教导主任又找来了张某影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显示:张某影的出生日期为1996129日,与户口及出生证明相符。这是一个五雷轰顶的证据,这份证明再次印证了户口、出生证明的牢不可破。

     从学校出来,在姚某发安排下,在幸福乡一家狗肉馆就餐。吃饭过程中,同行的江律师发表了意见,江律师原来是一名有着三十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现退休后从事律师工作。他认为,户口和出生证明都是当年行政机关的原始书证,这些都是铁证。这多年过去了,这些书证就是假的也变成真的了。因为你不可能推翻它。席间,姚某发几乎是一言不发,张律师就陷入深深的思索当中。如果户口和出生证明是假的,那我如何证明它是假的呢?户口和出生证明的先后顺序是用出生证明到派出所落户口。如果我可以证明出生证明是假的,那么户口就是根据假的出生证明而进行的登记,当然也是假的。那我怎么证明出生证明是假的呢?当然开出生证明的人说出生证明是不准确的,那会极大削弱这两份证据的证明效力。对,去找开出生证明的人。

吃完饭以后,江律师的意见是调查到此为止,没有意义的,张城玮想再做一下努力,准备到开出生证明的幸福卫生院去了解一下情况。好在幸福卫生院离饭店不远,来到幸福卫生院,首先找到妇产科了解情况,妇产科说征得领导同意才能介绍情况,上楼找卫生院领导,锁门没人。到卫生院办公室得知领导在区里开会不能回来,请求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电话请示,领导可能正在开会,手机关机。又回到妇产科求科主任进行接待,对方不由分说再次严辞拒绝(当时妇产科也确实很忙,患者在走廊排着长队)。彻底死心的一行人准备离开卫生院,并且也认为即使第二天来16年前的事也不可能调查出什么结果,而且开出生证明的人来承认自己开的不对,这个也比较难。走到门口以后,张律师返身想再去尝试一下,因为在卫生院办公室的隔壁是防疫科,张律师心里灵机一动,能不能是防疫科而不是妇产科开出生证明呢,于是厚着脸皮又来妇产科,“专家,我就问一句话,出生证明是你们科开吗?”回答“当然不是。”“那是哪个科开”回答“不知道!”

再次来到卫生院办公室,询问工作人员是哪个科开出生证明,“你是想开出生证明呀,今天开不了,人不在。”“不是,我想知道1996年是谁开出生证明,想找他了解一些情况”,“那谁知道呀”。返城的路上,一种挫折气氛弥漫在车内,大家都不说话。这不是大海捞针吗?到底有没有这个“针”?这个“针”对案件有利还是不利?如果有利的话,它的强度足以推翻出生证明吗?这似乎象一场赌博,你必须连赢十次,才能得到你想要的结果,如果输一次就立即GAMEOVER(游戏结束)。问题在于,我们还有别的选择吗?如果不这么做我们还能怎么做呢。这个案件只有两个点可以打,其中一个(是否确实明知)姚某圣已经做了不利供述,说人家刑讯逼供我们又没有证据,说被害人说谎我们也没有证据,法律认定标准也对我们不利。放弃也只有目送被告人走向监狱。更何况,从小姑娘生日来看张某影应当是已满14周岁,现在只是说如何查明真相的问题。当时在车上张律师问姚某发一句话,你能确定小姑娘是5月份生日吗?姚某发说能确定。张律师说那好,这回我就要把出生证明和户口给否了。

      后来费尽九牛两虎力终于找到当年卫生院开出生证明朱医生(已退休)的电话,朱医生在电话里介绍说当年在医院生孩子的不多,多数都是在是由乡村医生在家接生,然后由乡村医生申报,再由卫生院开具出生证明。并且介绍说乡村医生都有接生的记录。
    
据了解张某影所在村的乡村医生叫崔美娜,现在自己家开个一个诊所。现在的任务是找到崔美娜,查找到当年的接生记录。

      到崔美娜家是姚某发和姚某发弟弟(前任村主任)陪着去的,第一次途中车掉沟里了,众人齐心协力把车抬出来,崔美娜在外地旅游没有回来。第二次见到崔美娜了,姚某发弟弟先和崔美娜进行了恰当的寒暄和闲聊,然后由我了解情况,首先得到的是坏消息,当年的接生记录已经销毁了,几年前就销毁了。然后崔美娜记不得张某影是不是由她进行接生,当年当地有两个接生人员,一个是她,另外还有一个乡医,崔美娜不记得是不是由她进行的接生,更不记得张某影是什么季节出生的。接下来我问了一下当年开具出生证明的情况以及出生证明与实际出生日期是否可能有出入,崔美娜回忆,出生证明与实际出生日期有出入的很多,有的能差好几年,原因在于当年在家绝大多数都是在家生孩子,出生证明上级要求乡医在一个月之内进行申报,“农村人”(原话如此)办事比较拖拉,往往是拖几个月,甚至是几年才来开出生证明,如果如实填写出生日期则乡医无权进行申报(超过了一个月期限),于是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这种情况,为了图省事将申报日期就当成出生日期进行申报。张某影也有可能是这种情况,但崔美娜不能确定。对这部分内容,张律师制作了笔录。

      对于早年出生证明的不准确,应当说张律师早有这么种认识,也正因为这种认识才探索如何推翻这个出生证明。但是律师对一件事物的看法和评价,它不是证据。崔美娜笔录是以证据形式削弱了出生证明的证明效力,让我们以更加审慎态度来对待出生证明。崔美娜证言效力的局限性它不足推翻、否定张某影的出生证明。它效力仅在于我们可以借以要求对于实际出生日期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而不是简单采信出生证明。在辩护实务当中,律师不要想当然夸大有利证言效力,更不能由此过于乐观估计案件形势。在取证过程中,律师要用最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的证据,高兴过早,有时就会错失良机。

      取证后,张律师将所调取的证据原件(自己留存复印件)交到了办案人崔警官手中,一方面请求公安局核实证据,另一方面申请启动对张某影实际年龄的调查。崔警官对此表示拒绝,理由是有出生证明就没有继续调查的必要。同时这种无罪方面的调查,他必须征得领导的同意才能进行。张律师上楼找到崔警官上司郎队长,郎队长认为没有调查的必要,郎队长认为当务之急是进行积极的赔偿,他建议律师在和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张律师在无奈情况下只好给香坊分局领导写信,强调了侦查机关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的法律规定。

      四、 关键性证据的出现

     在公安机关复核证据的同时,张律师又开始收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张某影同村的证言,证实证人的孙女与张某影是同一年出生的,19967月份出生的,她记得张某影出生在前,其孙女出生在后。

      在对张某影所在村的王村医取证过程中,王村医提到,1996年村里已经开始疫苗接种了,新生儿在出生后不久都会免费接种相关疫苗。因为接种疫苗国家给村医相应的补贴,村医都对疫苗接种制定了档案。疫苗接种档案应当在乡卫生院保存。对呀,疫苗接种纪录是当时实时的记录,免费接种疫苗一般家长都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接种,并由村医进行记录。接种疫苗的时间是新生儿何时出生的重要参考,其作为原始记录,证据效力不亚于事后申报的出生证明。

      在幸福乡卫生院查找疫苗档案的工作是极其繁琐的,为了一次能调取成功,张律师约请公安局办案人一同前往,崔警官也认识到疫苗记录的重要性,欣然同意这一取证的请求。总共在卫生院档案室查找了两天,找到了一份19966月份张某影接种疫苗的记录。这可以证明19966月份张某影已经出生,即使是19966月出生也可证明案发时(20108月至10月)张某影已满十四周岁。

五、 案件尾声

      当姚某圣一方紧张取证的同时,被害人张某影一方也没有停止维权的脚步,张家不惜将家里的承包地转包出去用以筹集资金用来上访。这段时间,她们频繁到访省、市妇联,要求妇联进行出面维权。省妇联开始以组织名议同香坊分局联系,对分局不及时抓人、诉讼迟迟没有进展表示不解和关切。在省妇联的沟通下,黑龙江卫视名牌节目法制在线的记者对此案进行了采访,制作一个专题节目对案件进行曝光,省公安厅信访部门要求香坊分局就此案进行汇报,省公安厅要求一周内将此案进行再次报捕。

     张城玮律师取证的同时,为了让妇联、省电视台、省公安厅全面了解本案的情况,姚某圣方面由其妻子王英出面对相关部门也进行信访。       

     201116日,张城玮律师向香坊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正式要求检察机关对此案做出不批捕的决定。香坊区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局,公安局协调姚家对张某影进行适当的补偿,姚家几经犹豫后拒绝进行补偿。201211月,香坊区公安分避对姚某圣解除取保候审,并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至此,全案结束。

附:案件相关材料


法律意见书

香坊区公安分局:

     在贵局侦查的姚某圣强奸一案中,我作为姚某圣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及法律,认为姚某圣的行为不呈请逮捕的条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进行案件侦查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0年张某影到姚某圣父母所开办的幼儿园工作,二人在工作中相识,但无过多的来往。张某影在幼儿园工作期间,经常有陌生男子来找她,她也经常夜不归宿(幼儿园要求晚上值宿),考虑到张某影的行为影响不好,园长王春英(姚某圣的妻子)将其开除。之后,张某影与一个男子私奔,在成高子镇一旅店内同居,张某影父母将其找回,并锁在家中。不能外出的张某影,有意识用短信及QQ方式接近姚某圣,最终二人发生奸情。期间,姚某圣为张某影购买手机一部(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提取),并多次为张某影交纳手机费。张某影多次鼓动姚某圣离婚,娶她为妻。为了达到拆散姚某圣家庭的目的,张某影曾给王春英(姚某圣的妻子),告诉王春英赶紧“让位”,称姚某圣爱的是她。姚某圣在父母教育下不再与张某影来往情况下,张某影用短信方式邀请姚来她家约会,告诉姚不要害怕,她父母是不管这事的。20101124日二人在张某影家约会,被张某影的姑姑看到,其姑姑误以为张某影又要与人私奔,于是以拐骗妇女罪向幸福乡派出所报案。

     二、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根据姚某圣的申请,公安机关已调取了姚某圣与张某影的通话记录、二人进出旅店监控录像等证据,通话记录显示在两个月期间二人往来短信1000多条,平均每天短信都在100条以上,联系非常密切。二人进出旅店监控录像显示二人进出旅店关系亲切。

     姚某圣可以提供二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表明张某影处于主动的地位,鼓励姚润不要怕。姚某圣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张某影手机的短信内容,张某影拒不提供,公安机关再三要求下,张某影将手机摔坏,将摔坏的手机提供给公安机关,致使手机内相关信息无法提取。但通过通话清单也可以看出,短信多是张某影发给姚某圣的,张某影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

     张某影作风不正派是当地公认的事实。由于作风不好,曾与他人私奔,并同居于成高子旅店,其父母不得不将其锁在家中,这是当地尽人均知的事实。据张某影对姚某圣说,她与多人保持着性关系,并有具体的姓名和住址。我方已将名单提交给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及证据足以戳穿张某影关于“姚某圣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虚假控告。

     三、关于张某影年龄的问题

     张某影的发育非常成熟,通过长相判断其年龄在二十岁左右。来幼儿园工作时介绍人说其年龄是19岁。工作期间,张某影也自称是19岁,并多次要求同事帮助介绍对象,在其同事联系下张某影与成高子镇永胜配件商店刘亚超(86120567)恋爱,恋爱过程中张某影也自称是19岁(或17岁)。由于其发育成熟,大家(包括姚某圣)对她的说法深信不疑。

    张某影的出生证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6128日。但其亲属反映张某影出生日期为1996年阴历三月份,张某影也是阴历三月份过生日。据开具出生证的万家卫生所崔美娜介绍,那个期间(指90年代中旬)出生证管理的非常松,不一定很准确,出生证日期与实际日期有的会差上好几岁。

本案证据可以确定张某影一直自称是已满十四周岁,在案发时其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存有疑问,有待于进一步查实。

     四、本案的进展情况

     在派出所第一次讯问时,工作人员由于听信张某影家属的一面之词,对姚某圣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和辱骂,姚某圣没有看笔录就进行了签字。根据这份不正确的笔录,公安机关对姚某圣进行了刑事拘留(没有控告当时办案人的想法,只是想陈述一下当时的经过)。

经过侦查,确定了张某影进行了虚假的控告。被拘留十四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姚某圣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这时,张某影家通过中间人要求进行和解,姚某圣家出于息事宁人角度同意进行协商。张某影家要求赔偿数额是20万,后来是16万元。姚某圣家对此数额实在无力承担,反复与其进行协商,但张某影家称16万元少一分也不行,16万不交就继续进行控告,直到交了为止。双方赔偿协商,变成了对姚某圣父母的赤裸裸“敲诈”。

     取保候审后,姚某圣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线索,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发现了更多的无罪证据。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姚某圣进行取保候审,在没有新的有罪证据,而是发现更多的无罪证据时,现张某影家属因索要巨额赔偿未果而进行信访活动,公安机关应坚持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继续开展案件的侦查活动,而是迫于压力草率进行呈请逮捕。

以上意见,供参考。

                                  辩护律师:张城玮                              

                                        0一一年一月六日

哈尔滨市妇联各位领导:

      我叫王英,是张某影控告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姚某圣的妻子。这段时间张某影父母要胁我家拿出人民币16万元,称市妇联领导他们有关系,我家必须拿出16万元,少一分都不行,否则就通过市妇联将姚某圣再次抓起来。为了让各位领导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今天我写了这封信。

      一、 张某影是我与姚某圣夫妻关系中的第三者

      张某影是今年通过朋友介绍到我开办的幼儿园工作。当时朋友介绍说张某影十九岁,张某影也自称十九岁。在幼儿园工作期间,张某影经常有不三不四的男子来找她,她也常常夜不归宿(在幼儿园工作需要晚上住宿值班),经向其同村村民了解,张某影作风上有问题。我于是决定开除张某影,净化幼儿园的教育环境,但是没想到张某影因此对我怀恨在心。被开除后,张某影与他人私奔,被其父母从成高子旅店找回,其父母将其锁在家中,不让其外出。张某影认为她被锁在家里,是因为我开除她造成的。于是通过QQ号、手机电话、手机短信(两个月期间,短信达到一千多条,该证据已被公安机关调取)方式接近我丈夫姚某圣,在201010月中旬二人勾搭成奸,发生了性关系。为了联系方便,姚某圣为张某影购买手机一部(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提取)。在二人通奸期间,张某影多次要求姚某圣与我离婚,娶她为妻。见姚某圣没有表态,张某影直接把电话打给我,让我赶紧让位置,称姚某圣已经爱上她了,气焰非常嚣张。当时接电话我气的浑身发抖,把这事告诉我公公和婆婆,我公公和婆婆把姚某圣打了一顿。但是事后姚某圣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到案发前的11月下旬。

     二、 案发经过

     11月下旬一天,在张某影勾引下,姚某圣再次到张某影家进行约会。被前去闯门的张某影大姑看到,其大姑因为张某影与他人私奔过一次,误以为姚某圣是来勾引张某影私奔。于是以拐卖人口罪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过调查不予立案。张某影被其父母领回,三人经过商议改告强奸罪,诬陷姚某圣对其进行了强奸。

     香坊公安分局对姚某圣进行刑事拘留。张某影父母一边对姚某圣进行强奸控告,一边通过中间人给我讲让我拿出20万,他们可以把事了了,并要求我就开除一事向张某影道歉。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大量证据发现强奸事实根本不能成立,可以认定两者是通奸关系。张某影又自称是19岁,姚某圣确实不知她的年龄。于是对姚某圣进行取保候审。

     三、 张某影家属这段时间一直要胁我拿出16万元,否则让我家破人亡

      姚某圣是个老实巴交的人,是我8岁孩子的父亲。这一次他犯了这种错误,我非常痛心,但考虑到家庭和孩子,为了安安稳稳过日子,我们家也与张某影父母联系,希望能够和解。这段时间,张某影家不断说市妇联给他们撑腰,说16万元少一分也不行,否则让我家破人亡(我家存有电话录音)。

     尊敬的各位领导,希望你们到公安机关查阅案卷,到张某影所在村了解其人其事,张某影就是一个玩弄异性取乐的女流氓,在和姚某圣保持两性关系的前后,她还和两个人保持性关系,她还恬不知耻向姚某圣炫耀她有多少性伙伴(我们有具体人名及住址,希望你们调查)。她对姚某圣根本就没看上眼,只是为了报复我才勾搭姚某圣。我是个安分守己的合法妻子,我有个8岁的男孩。我不相信妇联不维护合法妻子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去为一个第三者维权,为一个品质卑劣的女流氓而撑腰。我垦求各位领导了解案件情况,为孩子保全一个完整的家,为我免受16万元的敲诈勒索。

谢谢各位领导                                  

                                      合法妻子:王英                                

                                      0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姚某圣与张某影的QQ聊天记录

张某影要求16万元的录音证据

张某影的照片
与张某影保持性关系的姓名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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