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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林业局

    起诉书认定的事实:

  200422日晚8点多钟,被告人陈龙与段宜财(在逃)、张英男、姚如彬和许龙军乘坐一辆港田去大罗密找于XX玩,他们又让于同其一同坐港田车到高楞,在高楞新立街石台网吧冈:玩了一会。段宜财与陈龙商量, 段欲先与于发生性关系,陈帮助看门,然后陈再同于发生性关系,二人商定完,起来随后段宜财将于XX叫到网吧的厨房里发生了性关系,接着陈龙也与于在网吧的厨房里发生性关系,第二日中午于到公安局报案。

  法定量刑幅度: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案件结果:(2004)方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害人于某某的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被告人陈龙从其外表特征已判断出于可能尚不满十四周岁,并曾明确表示,主观上是明知的.被告人陈龙明知被害人于某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将其奸淫,其行为触犯了身心健康,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龙的辩护人关于陈龙与于某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陈龙与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没有违背于的意志,

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陈龙的行为不属于轮奸的辩护意见,经查,段宜财、陈龙均未对于某某实施强行奸淫的行为,且段与于是恋爱关系,二人发生性关系时于完全自愿,因此,陈龙的行为不属于轮奸情形,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陈龙的行为可认定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陈龙与于某某发生性行为之前于曾表示拒绝,并有一定的反抗行为,并非完全自愿,并且于的身心健康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陈龙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龙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示,且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未,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埃塞俄比亚,判决如下:

    陈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胜诉点:辩护人在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重要的证据,严重动揺了公诉方的证据体系,法院出于折衷角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案件花絮: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法院院长对家属明确表态要重判,且判决马上就要下达。绝望的家属带着二审代理费来找律师,希望律师进行二审的准备。但律师对此结果不甘心,动用个人关系使高层对此案进行关注,终于达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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