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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 刘艳诈

    一审十年,二审改为三年。

  一审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刘艳于2000513日以哈尔滨市镁燃矿山配件经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哈尔滨中远化工厂以每吨140元的价格签定购买原煤2200吨的购销合同,价值人民币308000元,并约定原煤拉走后3日内将货款一次性付清,被告人刘艳将单位一张空白支票抵押给哈尔滨中远化工厂。被告人刘艳找到刘纯让其联系原煤的销路,并称原煤卖出后将全部货款偿还欠刘纯的欠款,刘纯将全部原煤销给哈尔滨制药六厂,所得货款人民币34000元被刘艳还给刘纯。其中包括刘艳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32000元。后哈尔滨中远化工厂向被告人刘艳索要欠款,刘艳多次推托,只偿还欠款100000元。中远化工厂将刘艳的支票存入银行时,被告知已经清户。

  太平区人民法院(2002)太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终审结果:撤销原审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胜诉点:

  1、诈骗数额由308000元,减为168000

  2、律师对诈骗罪的认定提出有理有据的反驳,法院在量刑方面折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即以量刑幅度最低杠进行处刑。

  案件花絮:中国特色的折中,当辩护人对定罪提出有理有据的质疑,法院表面上不采纳,但有时会通过量刑进行体现。此种情况常出现背景复杂的案件,律师部分实现了自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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