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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哈市平房区 破坏生产经营无罪案(参见刘丽华的感谢信)
哈市平房区

    20101112日,我接到一个电话咨询,称其妻子所在工厂的老板组织工人作伪证,指控其妻子破坏生产经营,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间接经济损失几百万元,现平房区公安局已将其妻子刑事拘留。我问你妻子实施了什么行为?他说什么也没做,就是起早贪黑的工作,有时凌晨才能回来。我问单位指控你妻子有什么行为?他说将次品混入成品,导致生产线“下线”。实际上没这事,是单位组织工人做伪证,张律师你说怎么办?我说如果是伪证,就不要怕,分析证据我是行家,在我手里不会出现冤案的。

    第三天,陈冠某(即电话咨询者)和一个朋友来到律师所,陈冠某带来一个材料,是单位指控其妻子的7件事,单位老板在平房区非常有势力,陈冠某问我有没有信心,我说再大势力的人也不能无中生有,再巧妙的伪证也会发现的漏洞,我有信心。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好第二天到平房公安局申请会见。

       周一,驱车前往平房公安局经保大队,办案人没在,把会见手续放在大队长处,并记下办案人电话。下午,给办案人打电话,还是没在。得到消息,老板已经发动社会关系,决心对杨某华定罪。

        周二,再次来到经保大队,见到办案人陶警官,要求会见。陶警官称无法安排会见,因为案件已报到检察院批捕科。与陶警官详细谈论一下案件情况。陶警官介绍:刘某华是车间的副主任,实际负责车间的全面工作。工人证明其多次将次品掺入成品,有时还指挥工人将次品混入成品,单位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证实多次发现杨某华将次品混入成品,他们发现并批评过杨某华,但刘某华屡教不改,经常不在自己的工作岗位,总在质监室待着。单位副总当时给质监部门写过信,告诉他们一定要提防刘某华。办案单位认为证据是充分的,老板与杨某华没有个人矛盾,不会去陷害她。

        周二下午,得到消息,老板通过上层将严办刘某华材料批到检察院。我紧急到平房区检察院,门卫称批捕科全体同志到市院学习,均不在院里。我晚上回家写了个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明确提出假定侦查机关的指控事实成立的话,刘某华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思路清晰后,自己的信心倍增。写材料期间,接到陈冠某电话,我说重点谈两点:主观及客观。陈冠某不悦,说对方提7点,你才提2点,张律师你得多开拓一下思路呀。我解释了一下法律,陈冠某还是坚持我得多写几点,最后我说陈哥,现在你做个决定,我是听你安排办案还是按我思路办案,陈冠某顿了一下,说按你思路办。刚放下手机,电话又响了,陈冠某又来电话,这次说其妻子子宫内有积瘤,能否以病取保。我说咱们现在打无罪的案子,积瘤与是否定罪没有关系,现在不能提。

       周三,到平房检察院见到批捕科陈科长,当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并递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因为准备的较为充分,陈科长对我的部分观点当面表示认可。针对公安机关的保护经济发展环境观点,我提出本案是劳资纠纷,一方是企业主,另一方是劳动者,我们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根据我国的政治性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对劳动者进行批捕。从检察院出来后,到政法委反映情况,要求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周四,等待消息。

       周五,得知平房区检察院已做出不批捕决定。

      周五下午,在平房区公安局门口,陈冠某告诉我,妻子被抓这九天里,他一直瞒着在外地上大学的女儿,女儿已经觉察到异常,今天晚上就回家来要看个究竟,他拦也拦不住,幸亏今天人能出来.否则他实在想不出女儿到家后会是什么样的情景.到平房区公安局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办案人表示警方不准备继续侦查了,此案到此为止.家属到七处将杨某华接回。

    办案心得:案件中形势判断是很难的,你只有奋力向前冲,才可能冲出一条光明之路来。

      附件一:                                          

    法律意见书

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在贵院审查逮捕的刘某华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中,我作为刘某华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目前证据了解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具体意见如下:

       一、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求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目的

        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本条所列方法以外的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任何方法,如破坏锅炉、切断电源或者供料线;颠倒生产操作程序;破坏农业排灌设备;毁坏种子、禾苗。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目的。

        二、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华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且该证据没有达成查证属实的证据标准

        辩护律师姑且假定公安局指控刘某华将次品混入成品的行为成立,本案仍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在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华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公安局指控刘某华将次品混入成品的行为,其行为动机有多种解释:

       其一,出于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这种解释没有证据证明,且不合情理。刘某华、被害单位均认可的事实是单位老板徐贺平有恩于刘某华,刘某华没有理由对领导感到愤恨,进而用破坏生产经营进行报复。徐贺平对刘某华的起早贪黑工作精神表示认可,并为其买了一辆自行车。即使刘某华与单位副总刘向前(非股东)有矛盾,刘某华也没有道理对单位的生产经营进行破坏。

        其二,刘某华作为车间副主任,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将次品混入成品,从而完成工厂下达的成品任务。其行为的动机是赶进度,为了完成数量而不顾质量。

        其三,刘某华出于感恩心理,自认为次品混入成品,次品就也可以给老板带来经济利益,这样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其他人可能对刘某华的动机做出更多的分析,不一而足。应当说,刘某华行为动机存在多种解释,不能排除其他解释成立的可能性。目前认定刘某华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关于其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并且认定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明显不合情理,没有达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

        三、 辩护律师对刘某华行为动机的分析
        
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与办案警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大家均认为刘某华的行为不可理解,通过家属详细了解情况,并看到刘某华写给单位领导两封信后,辩护人假定刘某华存在掺假的情况下,试作如下分析:

       (一) 刘某华对单位老板能接受她作为东实公司的职工,内心是感恩的。刘某华为了能回到东实公司工作,通过很多朋友向老板说情。老板最终同意她回东实公司,也解决了刘某华退休之前养老保险的实际问题。在信中,刘某华表示“感谢您和各位领导对我的厚爱和接受。使我能够重新回到原公司。更感谢您对我的信任和提拔”。“力争以优异成绩回报您的恩情”。结合案件情况,刘某华感谢、感恩的心理是真实的。

      (二) 据警官介绍,刘某华存在指挥其他职工将次品混入成品的行为。这是非常奇怪的,如果其心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目的,理应避人耳目,从而避免其他人发现。她竟能公然进行,并且指使其他职工进行,她似乎很理直气壮。

     (三) 如果刘某华的行为是将成品作为次品丢掉,我们可以认定其是故意让单位蒙受损失。但是反过来,其将次品冒充成品,这种行为则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次品当成品销售,可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会损坏产品的名誉度。如果本案东实公司的徐贺平不注重产品质量,只关注短期利益最大化,他会对刘某华的行为大加赞赏,会认为刘某华是个知恩感恩的人,本案就不会发生了。事实上,只重效益、不讲诚信、产品质量没有保障的老板还是很多的。辩护律师相信如果刘某华是东实公司老板,她也一定会这样做的。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刘某华感恩,以自己的方式来回报老板的信任。因为没有个人目的,以为是为老板好,所以她敢公开进行。但实际结果却是客户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减少了定单,企业虽短期收益增加,却损失了长期的市场。客观上,“忠臣”刘某华由于她的目光短浅,好心办了坏事,为了给老板创造效益,却使老板丢掉了市场。

        检察院的各位领导,刘某华的行为是愚蠢的,错误的,但现有证据或依情理分析,显然不能得出其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根据定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

                                                          辩护律师:张城玮                                      

                                    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后附:刘某华给领导的两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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