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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鸡西中院 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秦友绵二审改判案(一审十年,二审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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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花絮:这是一起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媒体对此案进行持续的报道,一时间秦友绵成了黑心矿主的代表。在二审开庭的早上,黑龙江卫视再次播出黑心矿主秦友绵的报道,家属为此非常灰心,认为不可能改判。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人秦友绵系密山市秦友绵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负责矿井全面管理工作,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6498点班,张国刚等四人在右零路回风上山作业,工作面距顶板200毫米处的一个炮眼内有水流从煤壁中流出,在打眼过程中炮眼里都有水,并且有臭味。放第二遍炮时,有一个炮眼没有响,张去查看时,炮眼里的煤渣喷出,将其眼睛射伤,张国刚受伤后,由一同工作的冉茂国、张国祥和杨金和三人护送升井。1230分,秦友绵又让冉茂国等三人返回井下继续作业,20064912时许,工人在放炮过程中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被告人秦友绵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恢复生产,在事故发生前明知井下存在透水隐患,不采取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不组织人员抢救,不向上级部门报告,而是携款逃匿外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审密山市人民法院以秦友绵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秦友绵家属委托张城玮律师进行二审辩护。

  二审判决结果:秦友绵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胜诉点:刑法第十二法的规定,定罪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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