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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双鸭山市宝清县 贪污无罪案--许某建等四人被控贪污案
双鸭山市宝清

    前记:这段时间,许某国的心情一直很好,每天晚上也都安然入睡。是的,他弟弟许某建的案件终于得到最好的结果,他如释重负了。判决下达以后,201217日许某国来到迅雷律师事务所,送给迅雷律师事务所一台价值4100元的数字复印机,以表示对律师的感谢.

    很少有这么跌宕起伏的案件,从一审四个人分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开始,张城玮律师开始介入这个案件,到最终确定贪污指控不能成立,期间历经了一年多的时间。

     一、优中选优,许某国拍板确定聘请张城玮律师

     2010122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决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许某建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一审判决下达后,一审的北京律师代理结束,许某国决定在黑龙江为其弟聘请一位优秀律师,他和他的一位朋友来到哈尔滨,用三天时间咨询了五名律师,其中包括孟繁旭、姜启凡和张城玮。据许某国讲,每个律师都表现出对这个案子的强烈兴趣,但是他反复考虑,觉得张城玮律师最为合适,理由是张城玮有检察官的工作背景,谈案件谈的很透,案件思路最为清晰。于是他决定他弟弟的命运放在张城玮律师身上。

     二、离奇案情,被告人做伪证把自己送到看守所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20088月,某市人民政府因安邦河治理工程拟征用安邦河原鲜村的土地,200810月,原鲜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许某建得知要征收原鲜村土地,便与原鲜村村委会委员李某某在该村一块机动地上栽种6亩葡萄苗,以便在政府征地时得到征地补偿款,在栽种过程中,许某建与李某某跟村委会主任金某某说过此事并许诺补偿款分他一份。20094月,人民政府对安邦河原鲜村开始征地工作,市动迁办负责日常工作,并成立征地小组,成员有林业、农委、国土等部门人员,原鲜村村委会成员金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许某建(即本案四名被告人)协助征地小组开展征地工作。征地工作开始后,金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许某建商定以周某某的名义对栽的葡萄苗提出补偿申请,经鉴定部门鉴定该地块葡萄苗作价25.2万元,周某某领取25.2万元补偿款后金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各分得5万元,余10.2万许某建分得。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缴。

    以上事实有证人、村土地台账、拆迁部门证明、人民政府证明、四名被告人供述为证。且在一审庭审中,所有被告人均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

   (二)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准备放弃上诉,另两名被告人上诉并翻供。翻供是这样陈述的:25.2万是拆迁部门给的奖励款,而不是6亩葡萄苗的补偿款。关于200810月在机动地上栽种6亩葡萄苗一事根据不存在,本案是拆迁部门明知无地无苗而以被偿款形式给的奖励款。一审四名被告人虽供述一致,但是关于地和苗的事,都是虚假的。一审中的证人看到被告人种葡萄苗的证据,也是被告人找来证人做的伪证。一审中的村民会议纪录也是四名被告人伪造的。

    也就是说所有定罪的证据都是被告人提供的,或者是被告人教唆他人做伪证而形成的。那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据许某建讲,这事如果说是奖励款,那么拆迁办会有责任,拆迁办告诉他们这么讲,说可以保他们没事。并且在前期拆迁办也给四个人办过取保候审,他们相信拆迁办会把这事摆平,但没想到法院会判十年有期徒刑。所以现在才想讲实话。

   (三)拆迁办从上到下众口一词,否认奖励款的说法。对于被告人翻供的说法,最有利的证明是拆迁办对此能够予以承认。但是拆迁办工作人员明确的否认奖励款的说法,称有地有苗,并且农委的鉴定专家又证实确实看到了地和亩才进行的鉴定。现在出现的情况,许某建翻供的说法与原来供述相矛盾,与证人证言相矛盾,并且还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时还称是有地有苗,翻供的说法与同案原来的供述及上诉的陈述相矛盾。应当说没有理由相信翻供的说法是真实的。

     二、律师的工作

    (一)取证

      张城玮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客观分析了案件形势,应当说形势危急,目前被告人翻供的证据效力极低,没有证据佐证并且与其他几乎所有的证据相矛盾。律师应当立即行动起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其次,如果翻供陈述内容属实,必须做好拆迁办工作,打消拆迁办的顾虑,让拆迁部门说实话。但同时也不能把所有希望都放在拆迁办身上,做好万一拆迁办坚持不说实话的思想准备。最后,关于无地无苗是案件的突破口,做好大量取证工作,用证据说话。同时如果无地无苗,应当找农委的鉴定专家核实情况,鉴定专家与案件利害关系较低,更容易说实话。也要做好证据展示工作,将村土地台账、国土的航拍图等进行几图合一,直观形象说明无地的事实。

    分析完形势以后,张城玮当天到拆迁区域进行现场勘查,此时安邦河大桥已经建成,站在桥上对照国土部门的航拍图进行比较确认。勘查时是寒冬腊月,大地雪深达几十厘米,个别地方雪深已达膝盖,张城玮在雪中跋涉,走一会全身就冻透了,坚持查验完现场,把现场状况与航拍图进行一一对照。通过现场勘查,张城玮感到被告人翻供的说法可能是属实的。结合土地补偿的总表可以发现,所谓栽种葡萄苗的区域可能是不存在的。

    律师相信被告人翻供的说法这是一个层次的问题,而让法官也相信翻供的说法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如何能让法官也相信呢?张城玮决定到原鲜村进行取证,原鲜村是个朝鲜族的村子,青壮年均已外出打工,村中只剩下一些老年村民还有妇女,老年村民的母语是鲜族语,使用汉语存在一些障碍。而且村民也都认为被告人有骗取补偿款的行为,同时由于自身拆迁过程的不规范行为,对于出具证人顾虑重重。张城玮律师制作证人徐某础的证言笔录,用了整整一上午的时间,他证实了所谓台账上6亩的区域归村老年协会所有,并且在本次拆迁中老年协会已经得到了补偿款。制作完笔录后,他又提出不是说是归老年协会所有,这事村民之间存在着矛盾,应当说是归大部分老年村民所有,于是张律师又重新制作了一份笔录。

    关于被告人是伪造的村委会会议记录,张律师找到证人朴某权(因为他在会议记录上签的字),朴某权证实存在着他没开会就签字的情况。

     被告人提到,拆迁办在村中的伙食点是在同村金某五家,关于奖励款的事,金某五也听到了这一个过程。张城玮律师找到金某五,金某五先是说没有这回事,通过耐心的交谈金某五不否定有这事,但明确讲不愿意出具证言,并且刚从韩国打工回来的金某五妻子情绪非常激动,说了一大堆鲜语,虽然听不懂,但是意思很明确就是坚决不同意出具证言。应当说,律师当时的心情是非常绝望的。没有金某五的证言,所谓奖励款的说法就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于是律师翻开了卷宗,找到金某五的补偿费协议与金某五闲聊。这时,奇怪的事情发生了,金某五妻子的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突然变得非常热情,甚至拿出了韩国带回来的咖啡,请律师进行品尝。又说与被告人的关系如何如何的近,被告人的事一定请律师多费心。关于出具证言的事,他们会好好考虑的,能帮忙一定要帮忙的,第二天会给答复。离开金某五家,律师是一头雾水,为什么出示补偿协议后证人态度发生这么大的变化? 被告人家属事后分析了一下原因,这其中还有隐情。但对于律师获得的经验是在案件中一定不要轻信放弃,再多一次的努力或许就能成功。第二天,金某五主动找到律师,如实出具了证人证言。

    关于农委鉴定专家柴某峰的取证工作也在同步进行。到农委办公室去找该位鉴定专家,据农委的人讲,这个专家基本上从不到办公室来,一般都是拆迁现场办公。又通过关系获知该人在西山拆迁现场,律师到拆迁现场找到了该专家,柴某峰是个五十多岁的女同志,在现场紧张的忙碌着。律师主动上前拿着补偿表请回忆鉴定过程。柴某峰瞥了一眼律师,说这事想不起来了。律师请她看一下补偿表上是不是她本人签字,她说是她签字,但过程不记得,而且她很忙,不能接待律师。

    在此期间,律师也多次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接触,他们的表态是这事需要请示领导,他们自己定不了,并且说愿意帮助被告人找关系来摆平这事,但证明出不了。拆迁办工作人员建议不要改变案件事实,而是从定性入手来打这个官司。拆迁办工作人员这一表态,坚定了律师对于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看来被告人所说的是属实的。但是经过多次接触,拆迁办始终不同意出具证明,并且态度越发的强硬。这时,律师产生其他方面的担心,由于拆迁办与市领导关系很近,如果激怒拆迁办,不能排除拆迁办运用其关系和影响对法院施加压力将此案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于安抚拆迁办的需要,律师假意采纳了拆迁办关于不要改变案件事实,而是从定性入手打官司的思路,并且借机要求拆迁办出具一份关于被告人身份不符合贪污要件的证明。

   (二)说服法官

    案件刚到中院时,律师第一时间到中院复印卷宗,并提到了被告人翻供的说法。二审是女法官,听律师说完以后表现的很不耐烦,表态这个故事讲的挺好,但没法让人相信,律师也不能简单去轻信。她又问律师,你是说一审所有的证据都是假的吗?就是你说那样,没地没苗更是骗了,不影响定骗取补偿款。

应当说二审法官的态度并不奇怪,被告人供述证据效力很低,因为被告人是案件结果的最终承受者,他总要辩解,哪怕是无理的辩解。而且一审当庭供述的事实,到上诉时才翻供,这时翻供的说法可信度就更低了。基于这种心理,法官怀疑被告人翻供说法,甚至怀疑律师的能力,这些都是正常的心理反应。在此过程中,她用词表述有些过激,律师也不宜就个别字眼与其发生争执。而且用证据逐步转变她的看法。

为了系统的表达律师的看法,律师以开庭申请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一份书面材料,一个申请书写了六页,详细陈述了事实的来龙去脉。同时递交了徐某础、朴某权、金某五等三人的证人证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核实。

    一个星期后律师又向人民法院递交了金某玉等六人的证人证言,进一步佐证无地无苗的内容,并且金某玉也否认了关于看到许某建栽种葡萄苗的说法。法官看完这些证据说到,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审判决就错了。虽然法官用了如果,但律师听到这话心中一阵狂喜,至少法官也认识到存在着无地无苗的可能了。律师于是申请法院核实这些证据,以便于把事实真相查清,法官对此表示同意。法官最后说,不惜做伪证把自己送进来,这是个奇案。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回到一审法院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经过长达五个月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确定此款是奖励款,但仍然认为此行为构成贪污罪,并且又查出被告人有行贿行为,以贪污罪和行贿罪两个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这次庭审中,律师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全面驳斥了公诉机关对贪污罪的指控。最终人民法院判定:“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四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四被告人犯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许某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判决下达十多天后,许某建刑满释放,判决下过二十天后,其余被告人也将刑满释放。从贪污罪有期徒刑十年,到贪污罪的不成立,整体历时一年多时间。结果近乎完美。


    后记:律师取证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取证稍有不慎,律师就有被追究伪证责任的可能。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办案人说过张律师,兄弟,大哥告诉你以后千万不要这样取证了。其中风险之高是可想而知的。张律师是这样认为的,讼就是对抗,狭路相逢勇者胜,律师如果没有一点拚的精神,如果没有志在必得的勇气,而是得过且过、面对风险裹步不前,案件好的结果可能就会葬送。所以,如果确实冤枉,律师必须冒着炮火前进,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这份职业。作为律师来说,案件困难有多大,最终内心成就感就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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