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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无罪

一、 这是一起媒体关注的案件

2012712日哈尔滨媒体报道:

美仑咖啡涉嫌宰客诈骗 3块钱酒卖三五百元

http://hlj.sina.com.cn/news/b/2012-07-12/08043582.html

本报讯(张续峰 武威 记者 孙莹)经营咖啡厅不靠服务,不靠口碑,而是靠“托儿”宰客。日前,道里公安分局抚顺派出所将这个分工细致明确的诈骗团伙一举端掉。

被骗男三次取款埋单

5月,明明(化名)在网上认识了妙龄女子欢欢(化名),两人见面后,欢欢带着他来到安吉街与安和街交口一家名为“美仑咖啡”的店铺。服务员端上果盘、坚果等小食,又上了两瓶红酒。结账时,明明不得不三次去银行共取款2600元,才勉强埋了单。第二天,察觉上当的明明报了案。

近日,抚顺派出所的民警先后将咖啡厅老板、女“吧托”、聊天的“键盘手”等8人抓获。经审,几人交代了这个黑店的内幕。原来这间咖啡厅里专门有一间“网聊室”,6名男子假扮妙龄女子上网聊天寻找目标,并记下有意见面男子的姓名、职业、电话、爱好等基本信息。随后由3位靓丽的女“吧托”分别约见。女“吧托”将男网友诱至店中消费,并设法让对方埋单。男保镖则负责女“吧托”的安全,如发现男网友有意报警,就施以恐吓威胁。进价3元一瓶的红酒,转手便卖三五百元。

半年时间数百人被骗

据办案民警介绍,这间咖啡厅经营已有半年之久,他们在店里找到了记有“客户信息”的部分笔记本,上面记载了数百名男网友的资料。每天多则30余人被骗来消费,少时也有三五人。

目前,8名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征集线索  道里警方向社会征集线索,请在“美仑咖啡”挨宰被骗的受害者尽快与抚顺派出所联系。

联系人:

侯警官

联系电话:

84537110

     二、 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递交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在贵院审查逮捕的王某等七人诈骗一案中,我作为王某的辩护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供审查逮捕时参考。

     一、王某的案件与最高检的指导案例性质相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业务指导丛书》(万春主编)之《捕后无罪处理案件解析》中,第7号案例:雇人引诱网友高额消费该如何认定?――王俊熙等人诈骗案评析。

王俊熙等人诈骗案简介:王俊熙招募见面女和键盘手若干名,键盘手在网上聊天室以发生一夜情为由约见被害人,后由见面女与被害人联系在涉案歌厅见面,之后提议到该歌厅唱歌消费。对于见面女带来的客人,该歌厅使用标价较高的酒水单点单收费,见面女点一些价格较高的酒水、小吃,最后由被害人结账后见面女借故离开。

应当说王某等人的行为,与指导案例的性质相同,表现为:都有见面女和键盘手。由键盘手网上引诱,约见面后由见面女引至指定的歌厅,歌厅内消费非常高。

二、此类犯罪不应作犯罪处理

     根据最高检的指导案例,此类性质的行为不按犯罪进行处理。理由为:1、犯罪嫌疑人设置消费陷阱,诱骗被害人消费,只能认定为不正当的招揽顾客,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2、被害人被见面女带到歌厅后点单消费,即使其没看到酒水单,在民事法律上也认为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是对已有价格的默认,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消费且结账是天经地义之事。3、至于酒水单价格是否畸高,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娱乐场所内销售的酒水没有最高限价,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4、犯罪嫌疑人从事欺诈性经营,其本质还是通过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其行为应当是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应该将其评价为犯罪。

     三、辩护律师的意见

此种类型的行为在哈尔滨是一种新型案件,但此类行为在江浙较为普遍。它是利用网友不健康的心理来引诱进行消费。此类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违规经营进行处理较为适当。理由为:

     1 不是以消费为名,而是消费真实发生的。歌厅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场所,提供了相关的食品。这些都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2 消费后结账,这也是天经地义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之后,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  

    3 本案存在着欺骗的行为,但欺骗的指向是引诱他人来消费,通过经营活动赚取利益,这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犯罪行为还有着明显的区别。

    4 此类行为由工商局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断,即可进行“过罚相当”的处罚。

      综上,面对这种欺诈性经营,犯罪嫌疑人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本案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建议进行无罪不捕。



                                                              辩护律师:张城玮

                                                                2012-7-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101日起施行。

三、 案件结果

2012810日,道里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本案的嫌疑人依法做出不构成犯罪,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天办案单位释放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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