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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于超案-

一、案件简介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141号起诉书指控:

     201121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于超与被害人刘波波(常用名刘海波)等人在望奎县医院北侧小庆狗肉馆吃饭,因刘波波不满其女友陈洪双与其提出分手,心生愤恨,于是在吃完饭后,刘波波在小庆狗肉馆门口用右手扯着陈洪双的衣领左手拿着一把尖刀对陈洪双进行威胁,此时正发被于超看见,于超随即上前将刘波波手中的尖刀夺下,在夺刀的过程中刘波波与陈洪双先后倒地。在夺下刀后,于超对刘波波说:“你有啥能耐啊,还拿刀呢?”随后刘波波一只手拽着陈洪双另一只手上前来夺于超手中的刀,于超右手反握刀斜向下方扎了刘波波胸部一刀,刘波波当场倒在地上,于超见刘波波胸部出血了便和一伙人把刘波波送到了医院,刘波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2011)望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人于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案件的亮点

    1、民事和解。被害人是城镇户口,正常赔偿费用应为28万元左右,而在本案中实际赔偿数额是人民币6万元,且分期付款,即先付4万元,其余2万元按月支付。为什么赔这么少?这是谈判技巧在起作用。在我们办理的另一起吕艳军伤害致死案件中,赔偿数额是8万元,仅相当于正常标准的零头。在这类案件的谈判中,谈判策略上是相通的,即充分尊重对方,客观陈述经济状况和家属有心无力赔偿态度,必要时间的等待。

    2、案件地基层院审理。伤害致死的案件可在中院审理,也可在基层院审理。这其中具有一定的伸缩性,但是在哪个院审理,案件结果大相径庭。 

     3、防卫情节的认定。辩护人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以及申请补充侦查的意见,以此推动本案进行了后期补充侦查,确定本案的防卫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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