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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哈市方正县 绑架改变罪名案
哈市方正县

由绑架罪变为强迫交易罪,量刑幅度由十年以上变为三年以下。

方检刑诉字(2002)第23号起诉书认定的事实:2001年9月26日前后,雷某春用电话约朋友闫峡到自家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雷与闫峡谈到本酒店缺少资金,并说:“过几天你跟我去方正县找刘春林整钱,刘春林有钱,咱们把他整出来,一切由我整,不用你吱声”。9月30日下午2点左右,雷某春拿出一把尖刀递给闫峡,雷自己又带一把尖刀,张威开车,三人来到方正县农行家属楼蹲坑,到晚上9时许,没有等到刘春林,三人开车到邮政招待所住宿,31日早上装米返回高楞。晚7时左右三人又开车来到方正县农行家属楼1单元门口蹲坑等刘春林回家,7时许,刘从单位回家被雷发现,当刘行至一单元门口时,雷和闫峡下车从前后胁持刘并由雷直接问刘是否能给贷款,被刘拒绝。随后雷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伙同闫峡将刘逼到车后排座位上,雷指令张威开车从老道奔高楞方向行驶,在途中雷某春始终用刀架在刘春林的脖子上,闫峡控制刘的双手,并将手机拿下交给开车的张威,当车行驶到得莫利东10公里左右,雷令张威找地方停车,张威将车开到一岔路口20余米处,雷令刘下车,并将手机给刘,让刘给家里打电话,送80万元钱,刘称家里没有那么多钱,雷说:“谁有钱你给谁打电话。”并始终用尖刀顶着刘的胸口处。刘在此情况下,答应到高楞找办事处主任,帮助协调解决贷款80万。由于刘答应解决贷款,雷又指使张威将车开到高楞“鑫林饭店”,到饭店后,刘春林给高楞办事处王振山打电话,要王到饭店来,雷、刘、王在单间协商贷款一事,并告知雷三日后就办,在这种情况下,雷将刘放走,刘坐王的车到方正后即报案。

综上所述,雷某春、闫峡、张威的行为已构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之规定,涉嫌绑架罪。

法律琏接:刑法第239条,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杀害人质的,处死刑。(注:绑架罪的法条已修改)

终审结果:(2002)方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雷某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此案件已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胜诉点:

1、辩护人要敢于怀疑一切定论。这是一起“毫无争议”的绑架案,其他被告人辩护人对绑架罪定性均无异议。但雷的辩护人勇敢的怀疑这种“毫无争议”,一直在做不懈的努力,终于创造了奇迹。

2、收集证据。辩护人提取了案发前雷某春草拟的借款协议和买卖原煤协议,有力的证明雷当时的心理状态。

3、恰当地运用司法机关内的积极力量。辩护人通过同学找到了上级法院的刑法权威,观点得到其的认可。

案件花絮:方正公安局副局长对辩护人讲过,公安局准备联合检察院就此案到北京去上访。此案例已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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