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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无罪

美仑咖啡涉嫌宰客诈骗一案备受媒体关注,我所张城玮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顶住重重压力,细心分析案情找到辩护点切入口(民事欺诈而非诈骗),实现了批捕环节无罪不捕,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无罪的惊喜结果。

一、 案件结果

2012年8月10日,在舆论一边倒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张城玮举出有力的指导性案例并凭借高超的辩论技巧力挽狂澜,扭转了局面,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本案的嫌疑人依法做出不构成犯罪,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天办案单位即释放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二、 这是一起媒体关注的案件

2012年7月12日哈尔滨媒体报道:

美仑咖啡涉嫌宰客诈骗 3块钱酒卖三五百元,本报讯(张续峰 武威 记者 孙莹)经营咖啡厅不靠服务,不靠口碑,而是靠“托儿”宰客。日前,道里公安分局抚顺派出所将这个分工细致明确的诈骗团伙一举端掉。

被骗男三次取款埋单

5月,明明(化名)在网上认识了妙龄女子欢欢(化名),两人见面后,欢欢带着他来到安吉街与安和街交口一家名为“美仑咖啡”的店铺。服务员端上果盘、坚果等小食,又上了两瓶红酒。结账时,明明不得不三次去银行共取款2600元,才勉强埋了单。第二天,察觉上当的明明报了案。

近日,抚顺派出所的民警先后将咖啡厅老板、女“吧托”、聊天的“键盘手”等8人抓获。经审,几人交代了这个黑店的内幕。原来这间咖啡厅里专门有一间“网聊室”,6名男子假扮妙龄女子上网聊天寻找目标,并记下有意见面男子的姓名、职业、电话、爱好等基本信息。随后由3位靓丽的女“吧托”分别约见。女“吧托”将男网友诱至店中消费,并设法让对方埋单。男保镖则负责女“吧托”的安全,如发现男网友有意报警,就施以恐吓威胁。进价3元一瓶的红酒,转手便卖三五百元。

半年时间数百人被骗

据办案民警介绍,这间咖啡厅经营已有半年之久,他们在店里找到了记有“客户信息”的部分笔记本,上面记载了数百名男网友的资料。每天多则30余人被骗来消费,少时也有三五人。

目前,8名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三、 法律意见书

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在贵院审查逮捕的王某等七人诈骗一案中,我作为王某的辩护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供审查逮捕时参考。

一、王某的案件与最高检的指导案例性质相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业务指导丛书》(万春主编)之《捕后无罪处理案件解析》中,第7号案例:雇人引诱网友高额消费该如何认定?――王俊熙等人诈骗案评析。

王俊熙等人诈骗案简介:王俊熙招募见面女和键盘手若干名,键盘手在网上聊天室以发生一夜情为由约见被害人,后由见面女与被害人联系在涉案歌厅见面,之后提议到该歌厅唱歌消费。对于见面女带来的客人,该歌厅使用标价较高的酒水单点单收费,见面女点一些价格较高的酒水、小吃,最后由被害人结账后见面女借故离开。

应当说王某等人的行为,与指导案例的性质相同,表现为:都有见面女和键盘手。由键盘手网上引诱,约见面后由见面女引至指定的歌厅,歌厅内消费非常高。

二、此类犯罪不应作犯罪处理

根据最高检的指导案例,此类性质的行为不按犯罪进行处理。理由为:1、犯罪嫌疑人设置消费陷阱,诱骗被害人消费,只能认定为不正当的招揽顾客,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2、被害人被见面女带到歌厅后点单消费,即使其没看到酒水单,在民事法律上也认为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是对已有价格的默认,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消费且结账是天经地义之事。3、至于酒水单价格是否畸高,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娱乐场所内销售的酒水没有最高限价,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4、犯罪嫌疑人从事欺诈性经营,其本质还是通过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其行为应当是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应该将其评价为犯罪。

三、辩护律师的意见

此种类型的行为在哈尔滨是一种新型案件,但此类行为在江浙较为普遍。它是利用网友不健康的心理来引诱进行消费。此类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违规经营进行处理较为适当。理由为:

1、 不是以消费为名,而是消费真实发生的。歌厅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场所,提供了相关的食品。这些都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2、 消费后结账,这也是天经地义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之后,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

3、 本案存在着欺骗的行为,但欺骗的指向是引诱他人来消费,通过经营活动赚取利益,这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犯罪行为还有着明显的区别。

4、 此类行为由工商局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断,即可进行“过罚相当”的处罚。

综上,面对这种欺诈性经营,犯罪嫌疑人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本案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建议进行无罪不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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